商業銀行違規協助上市公司造假,朱建弟建議加強其資金池業務監管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 胡萌)近年來頻現上市公司審計程序失效的案例。據瞭解,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往往會有銀行、客户、供應商、甚至政府部門等不同的利益相關方協助,其中,商業銀行為上市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而備受市場高度關注。

商業銀行為上市公司開展資金業務應受何種監管?如何有效避免此類案件再度發生?全國人大代表、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朱建弟建議完善商業銀行法律法規,從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個維度加強對商業銀行涉及上市公司資金池業務的監管。

商業銀行開展上市公司資金池業務時,一般與控股股東、上市公司簽署相關現金管理協議(以下稱“資金池”),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主要提供賬户資金歸集和賬户呈現餘額管理兩項服務。

朱建弟表示,賬户資金集中實質是在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之間通過商業銀行完成資金轉移和劃轉,構成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典型的關聯交易;而賬户呈現餘額管理實質是商業銀行配合上市公司對外提供不實貨幣資金餘額信息,缺乏任何合理性,嚴重誤導了市場投資者,存在違法違規情形。

朱建弟建議,首先,在行政責任層面,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將監管前置,明確要求商業銀行在開展涉及上市公司的資金池業務時,應當查驗上市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和信息披露文件,確保資金池業務取得適當授權和完成信息披露。如果上市公司未經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決議且未進行信息披露的,那麼商業銀行應當禁止為上市公司辦理資金池業務。另外,嚴格禁止商業銀行將上市公司資金歸集至控股股東賬户的行為。否則,商業銀行應受到監管機構的相應處罰。

其次,在民事責任層面,如果上市公司未經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決議且未進行信息披露的,那麼商業銀行與上市公司簽署的資金池協議無效,商業銀行應當返還所歸集的上市公司資金。如果商業銀行存在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惡意串通,轉移上市公司資金,回覆虛假詢證函的,那麼應當與上市公司就投資者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後,如果商業銀行具體工作人員明知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資金池業務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仍然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惡意串通、轉移上市公司資金、回覆虛假詢證函的,那麼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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