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金〔2020〕111號
國務院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金融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25號),加強黨的領導,引導國有金融機構圍繞戰略發展方向,突出主業,迴歸本業,“清理門户”,規範各層級子公司管理,嚴格並表管理和穿透管理,規範關聯交易,加強商譽品牌管理,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主權財富基金、金融投資運營公司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本通知所稱國有金融機構,是指國家通過出資或者投資關係、協議、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的金融機構,包括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國有控股、實際控制等情形。實際控制是指通過領導關係、人事任命、行使股東權利、決策重大事項等形式,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
本通知所稱金融投資運營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在各級財政部門委託範圍內管理國有金融資本,自主開展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作的國有獨資公司。
二、國有金融機構對所屬各級子公司的出資應當依法合規,資金來源應當為真實自有資金。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受託管理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
國有金融機構及其所屬各級子公司之間不得進行虛假注資、循環注資,一般不得通過股權質押進行融資。除財務投資外,國有金融機構所屬各級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權,國有金融機構所屬各級子公司之間不得交叉持股。
三、國有金融機構應當明晰發展戰略,按照突出主業、做精專業、內部分業的要求,審慎有序開展金融綜合經營。
競爭性國有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建立產業目錄,扶優限劣,堅決退出偏離主責主業、長期無財務回報的領域,推動資本向核心主業集聚。
除國家政策另有規定及金融投資運營公司外,國有金融機構境內控股或實際控制的持有同類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同級子公司原則上只能為一家。
四、國有金融機構法人層級應與自身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適應,除金融投資運營公司外,包括國有金融機構本級在內,實質開展經營業務的法人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
五、國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放有收”的原則,推動各級子公司完善授權經營體系,嚴格執行授權管理制度。原則上屬於一般經營性事項的權限可適當放寬,國有股權比例增減變動等涉及股東資本權益的事項應從嚴設定,授權管理權限應隨着企業層級延伸逐級遞減。
六、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對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子公司,實施並表管理,具體情形包括:
(一)根據出資關係、協議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間接擁有50%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機構;
(二)根據公司章程、協議或其他安排,有權決定該機構的重大經營和財務事項;
(三)根據公司章程、協議或其他安排,有權任免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或關鍵管理人員;
(四)股東一致認定的其他情形。
金融投資運營公司結合實際管理情況,確定並表管理範圍。
七、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對控股和實際控制的各級子公司進行穿透管理,依法提名股權董事在所屬重點子公司擔任董事,根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統一規制,按合併口徑落實財務管理、績效考核、薪酬管理、工資總額、產權管理等有關事宜。
國有金融機構所屬子公司應就重大事項加強與母公司、股權董事的溝通,避免決策程序倒逼。
八、國有金融機構開展境外投資、設立境外子公司等事項應圍繞主責主業、審慎合規,嚴格實施盡職調查和可行性論證,加強境外業務管理和風險管控。
國有金融機構應根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統一規制,對標境內子公司管理標準,對境外子公司實施授權管理、並表管理和穿透管理,督促境外子公司落實產權登記、資產評估備案等股權管理要求,規範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等公司治理程序。
九、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在內部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對所屬子公司之間的交叉任職、同業往來、信息共享、運營後台、共享營業設施等進行合理隔離,有效防控風險。
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建立關聯交易報告制度,確保關聯交易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不得通過各種手段隱匿關聯交易和資金真實去向,不得通過關聯交易開展不當利益輸送、規避監管規定,不得違背公平競爭規則、破壞市場秩序。
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嚴格管理內部融資、擔保等事項,防止資金無效空轉,避免滋生虛假交易。
十、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加強聲譽管理,原則上不得將機構名稱、專用簡稱、商標標誌等用於不具有實際控制權、不納入並表管理的機構,嚴禁出售出借名號和掛名經營。
十一、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加強信息披露,在非涉密事項範圍內,及時在官網上公佈所屬各級子公司名單,以及使用機構名稱、專用簡稱、商標標誌等標識的機構名單,並做好實時更新。
十二、本通知實施前,存在不符合上述規定情形的國有金融機構,應於三個月內製定整改落實方案,明確聚焦主業、壓縮層級的時間表、路線圖,報經財政部門認可後實施。國有金融機構應每半年一次將整改情況作為報告事項向董事會報告,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
十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 政 部
2020年11月17日
發佈日期: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