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4日電 14日,證監會就修訂《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公開徵求意見,優化上市公司回購條件,優化禁止回購窗口期的規定。
此次修訂對《回購規則》關於回購條件等部分條款做了優化和完善:
一是優化上市公司回購條件。修訂《回購規則》第二條,將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回購觸發條件之一,由“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25%”。
二是放寬新上市公司回購實施條件。修訂《回購規則》第七條,將新上市公司的回購實施條件,“上市滿一年”調整為“上市滿六個月”。
三是進一步明確回購與再融資交叉時的限制區間。為明確監管政策,修訂《回購規則》第十二條,明確僅在再融資取得核准或者註冊並啓動發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記前,不得實施股份回購。
四是優化禁止回購窗口期的規定。為降低窗口期過長的影響,修訂《回購規則》第三十條,將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個交易日內”調整為“公告前五個交易日內”。
同時,為便於上市公司董監高依法合規增持股份,向市場傳遞對公司長期投資價值的信心,此次修訂對《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有關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規定進行了優化調整,擬將《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第十二條,優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規定,將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的“窗口期”調整為“公告前十五日內”,將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的“窗口期”調整為“公告前五日內”。(中新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