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有限責任和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是經常一起出現的兩個專業名詞,今天就向大家解釋一下這兩個詞到底是什麼意思。
股東的有限責任(Limited liability of shareholders):股東出資設立公司,是公司的所有者,但必須明確股東與公司是兩個主體,兩者相互獨立。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我國《公司法》第3條第2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一般情況下,股東最大責任範圍是其認繳的出資額。對股東而言,創辦公司最大的損失,在一開始便鎖定了——其承諾給公司的出資額。除此之外,股東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公司獨立法人地位(Independent legal person status of the company):與股東的有限責任相對應的是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名義獨立,公司成立後以獨立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其次,財產獨立,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最後,責任獨立,公司對自身的債務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通常情況下債權人不得取回或擅自使用。
如:
1.The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of company and the limited liability of shareholders are the core idea of Corporation Law, which constructs the modem company two big cornerstones.
公司獨立人格與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最為核心的理念,也是構建現代公司的兩大基石。
2.The system of the exceptional applica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of shareholders could be established in Chinese corporate Law and this system will benefit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在審判實踐中,必須明確指出設立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制度的目的在於完善公司法人制度,而不是對其予以完全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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