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規定使用保險費率 新華、人保雙雙被處罰
記者 秦楚遠
《投資快報》記者關注到,銀保監會上週剛公佈財險保險條款和費率新規,正逢政策風口浪尖,新華保險、人保財險雙雙領到了罰單。主要的違法行為包括:在新訂立保險合同中使用原保險條款和費率,未嚴格執行經銀保監會批准或備案的保險費率,未嚴格執行經銀保監會批准或備案的保險條款等。
新華保險被罰30萬
8月30日,銀保監會網站公佈的中國銀保監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皖銀保監罰決字〔2021〕22號)顯示,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華保險”,601336.SH)安徽分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安徽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七十條,對其罰款30萬元。
此外,中國銀保監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皖銀保監罰決字〔2021〕23號)顯示,傅瑋,當事人時任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對新華人壽安徽分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承擔直接責任。安徽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傅瑋警告並處罰款6萬元。
人保財險被罰50萬
無獨有偶,銀保監會近日對人保財險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經查其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為。目前銀保監會已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等,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目前此案已審理終結。
銀保監會對人保財險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對人保財險罰款50萬元;同時,對人保財險信用保證保險事業部分管領導吳建林和人保財險信用保證保險事業部直接負責人倪宏提出警告並罰款10萬元。
保險條款和費率新規將自今年10月1日施行
銀保監會上週發佈了《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已於2021年4月2日經銀保監會2021年第3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行業分析人士指出,人保財險這一劑罰單正逢風口浪尖,銀保監會或正對財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等方面加強監管。
上述《辦法》規定,財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分類監管、屬地監管,具體由銀保監會另行規定。財產保險公司應當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向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申報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者備案。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申報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者備案。
《辦法》強調,財產保險公司履行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開發管理職能的部門負責人、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提交書面檢查,並可責令公司作出問責處理。
據多位業內人士指出,“此次《辦法》最明顯的變化在於取消了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改成了總精算師和合規負責人負責,這兩個角色在公司治理裏面屬於高管,現在納入監管的嚴監管範圍。”
“但這對消費者保護肯定很有價值,此次《辦法》提及的保險費率、保障範圍、價格等,對產品的監管更加嚴格,這對消費者權益保護非常有幫助。”上述業內人士如是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