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亮財務造假案件辦理成績單!這四方面特點顯著

證監會亮財務造假案件辦理成績單!這四方面特點顯著

(原標題:證監會亮財務造假案件辦理成績單!59起案件被查處,這四方面特點顯著,對上市公司的全鏈條監管將持續加強)


證監會從嚴從快從重查辦財務造假。

證監會4月16日亮出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辦理情況的成績單。2020年以來,證監會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辦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共辦理該類案件59起,佔辦理信息披露類案件的23%,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涉嫌犯罪案件21起。

證監會稽查局副局長陳捷表示,將持續重拳打擊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惡性違法行為,加強對上市公司的全鏈條監管,堅持科學監管、分類監管、專業監管、持續監管,督促上市公司和大股東嚴守“四條底線”,即不披露虛假信息、不從事內幕交易、不操縱股票價格、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壓實上市公司主體責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效化解風險,不斷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財務造假案件呈現四特點 併購重組領域造假突出

陳捷介紹,財務造假案件辦理呈現了四方面特點。一是造假模式複雜,系統性、全鏈條造假案件仍有發生。主要表現為虛構業務實施系統性財務造假、濫用會計處理粉飾業績等。如航天通信子公司智慧海派連續三年在採購、生產、銷售、物流等各環節虛構業務;同洲電子通過提前確認福利費用、推遲計提長期股權投資減值等方式調節利潤。

二是造假手段隱蔽,傳統方式與新型手法雜糅共生。除偽造合同、虛開發票、銀行和物流單據造假等傳統方式外,還利用新型或複雜金融工具、跨境業務等實施造假。如廣東榕泰利用保理業務虛構債權等方式虛增收入;宜華生活通過虛增出口銷售額、虛構境外銷售回款等方式進行海外業務造假。

三是造假動機多樣,併購重組領域造假相對突出。造假動機涵蓋規避退市、掩蓋資金佔用、維持股價、應對業績承諾等因素。如延安必康以虛假賬務處理、偽造銀行對賬單等方式掩蓋大股東資金佔用;科融環境通過篡改原始單據等方式延期確認收入。造假行為涉及併購重組領域的案件佔比達到40%。

四是造假情節及危害後果嚴重,部分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個別案件造假金額大、跨度時間長,且伴生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多種違法違規。如豫金剛石除通過自有資金循環、虛假出售虧損子公司等方式虛增利潤外,還未依法披露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合計數十億元。辦理案件中,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佔比超過三分之一。

持續重拳打擊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

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嚴厲打擊資本市場欺詐、造假等惡性違法的總體要求,證監會集中執法力量,創新工作機制,優化辦案模式,不斷強化日常監管與稽查執法的銜接配合,提高線索發現的及時性、有效性,強化稽查執法辦案資源的集中調配,保障重大案件的高效查處,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緊密協作,加大證券違法成本,多措並舉,嚴厲打擊財務造假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活動,持續淨化市場生態。

陳捷表示,證監會將堅決貫徹中央《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若干意見》,按照“零容忍”工作要求,以落實新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為契機,加強執法司法協同,堅持“一案雙查”,重拳打擊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惡性違法行為,堅決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違法責任,不斷健全行政執法、民事追償和刑事懲戒的立體式追責體系,有效維護市場“三公”秩序。同時,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繼續加強對上市公司的全鏈條監管,堅持科學監管、分類監管、專業監管、持續監管,督促上市公司和大股東嚴守“四條底線”,即不披露虛假信息、不從事內幕交易、不操縱股票價格、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壓實上市公司主體責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效化解風險,不斷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財務造假類案件懲處力度不斷加大

在證監會的從嚴打擊之外,監管部門還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刑法修正案對於欺詐發行,修正案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並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對於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同時,還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實踐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強化了對這類主體的責任追究,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範圍。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保薦人等中介機構是資本市場的“看門人”,其勤勉盡責對於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至關重要。修正案明確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於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適用更高一檔的刑期,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最高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曾表示,對資本市場中的財務造假行為,應當依法“全鏈條”從嚴追訴,既追究懲治具體實施造假的公司、企業,又追究懲治組織、指使造假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同時還要追究懲治幫助造假的中介組織,全面落實好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同時,顯著提高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的違法成本。一些財務造假案件,導致上市公司退市,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破壞資本市場法治和誠信基礎,應當從嚴追究刑事責任。用足用好懲治財務造假行為的相關刑法規定和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要通過適用財產刑,加大對財務造假犯罪人員的經濟處罰力度,進一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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