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貸“剎車” 已發放貸款原則上不進行展期
本報記者 李 冰
互聯網貸款再迎新規。
3月17日,銀保監會官網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小額貸款公司要加強貸款客户身份的實質性核驗,不得將大學生設定為互聯網消費貸款的目標客户羣體,不得針對大學生羣體精準營銷,不得向大學生髮放互聯網消費貸款。
小花科技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通知》從金融營銷、貸款審核、貸後管理等角度對機構向大學生髮放貸款進行了全面而詳實的監管,既有利於明確監管思路,也能夠符合行業實際,便於機構參照執行。”在蘇筱芮看來,此份文件體現了監管部門“開正門、堵偏門”的思路,一方面加大對非法放貸機構的打擊,一方面則規範了持牌金融機構的金融營銷宣傳,從事前環節提早介入,有利於更為精準、高效地防範誘導大學生過度借貸之現象。
非持牌機構禁止對大學生放貸
具體來看,《通知》禁止小貸、非持牌機構對大學生放貸,放貸機構外包合作機構要加強獲客篩選,不得采用虛假、引人誤解或者誘導性宣傳等不正當方式誘導大學生超前消費、過度借貸,不得針對大學生羣體精準營銷,不得向放貸機構推送引流大學生。
《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也要審慎開展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建立完善相適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預警機制,加強貸前調查評估,重視貸後管理監督,確保風險可控。
業內人士普遍表示,收緊大學生互聯網貸款十分有必要。
蘇筱芮表示,違規校園貸屢禁不止,一是由於校園貸款市場廣闊,學生羣體的資金需求持續存在;二是大學生羣體缺乏辨識能力,容易落入誘導宣傳陷阱,文件提出“大力開展金融知識普及教育”“不斷完善幫扶求助工作機制”以及“全面引導樹立正確消費觀點”三項措施,既可以防範事前風險,也能夠營造良好的金融消費環境。
中國(上海)自貿區研究院金融研究室主任劉斌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對大學生放貸存在風險較大,第一大學生沒有正常的還款來源,對機構方而言容易產生壞賬;第二,後期催收管理不善,會對大學生產生嚴重的社會負面影響;第三,大學生自控力不強,容易被誘導貸款,不利於大學生的成長。”
已發放貸款原則上不進行展期
而對於已發放的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通知》要求,一是要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制定整改計劃,已放貸款原則上不進行展期,逐步消化存量業務,嚴禁違規新增業務。二是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排查,限期整改違規業務,嚴格落實風險管理要求。
同時,通知的下發,也意味着一些以大學生為主要客羣的小貸公司、互聯網平台將受到重大沖擊。
劉斌指出:“可以説《通知》對小貸公司的業務做了更多的嚴格要求,金融機構的合規校園金融業務,或將成為 ‘校園金融’市場的主力軍。”
此外,記者注意到,早在2017年,監管部門就曾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範管理工作的通知》,對校園貸款的行為作出規範。
劉斌認為,相較而言,此次《通知》,對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第一,不允許精準營銷大學生羣體;第二,不能誘導大學生申請消費貸款;第三,嚴格落實大學生第二還款來源和個人徵信;第四,明確把小貸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納入整治範圍。”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在前期網貸機構校園貸整治工作的基礎上,將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各類放貸機構納入整治範疇,綜合運用網站監測、資金監測、現場檢查、數據分析等各類手段,進一步加強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的監督檢查和排查力度。同時,將加大對非法放貸機構的排查和打擊力度。
蘇筱芮提醒稱,對於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將大學生設定為互聯網消費貸款的目標客户羣體”“不得針對大學生羣體精準營銷”。從主觀上來説易於操作,但如何實質性審核識別大學生身份,則考驗機構的大數據、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水平,一些機構審貸環節較為粗放,不能夠準確識別大學生羣體,後續執行效果有待觀察。
蘇寧金融研究院研究員黃大智對此表示認同,他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如何甄別新增客源是否是在校大學生身份仍是難點。”他認為,將目標客羣上調至年齡到23歲以上,可避免大部分在校大學生的貸款申請,再加以更嚴格的審查力度,或許是可行方案。但他也表示,如此一來,一些機構將面臨顯著的客源減少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