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0日電(中國證券報記者黃靈靈)中國證監會3月19日消息,證監會近日發佈修訂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簡稱《信披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訂對上市公司“蹭熱點”、董監高“不保真”等亂象作出針對性安排,修訂內容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董監高異議聲明制度、細化臨時報告要求、完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提升監管執法效能等五方面。
分析人士指出,本次修訂回應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將監管實踐中探索形成的成熟制度與有益經驗加以總結,上升到規章層面,有效完善了信息披露監管規則,對於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提高資本市場透明度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小標題)落實新證券法要求
去年10月,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明確提出提升信息披露質量,優化規則體系,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優化披露內容,增強信息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此外,去年3月,新證券法正式施行,信息披露的有關制度需要通過《信披辦法》來貫徹落實。
(資料圖,新華社發)
本次修改主要解決三方面問題。首先,是落實新證券法要求。新證券法對信息披露進行了專章規定,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明確了信息披露的原則要求,授權中國證監會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範圍,對於自願披露行為、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等提出了規範要求,並大幅提高了信息披露的違法違規成本,這些都需要在《信披辦法》貫徹體現。
其次,着重解決信息披露監管中面臨的突出問題。針對個別上市公司濫用自願披露“蹭熱點”、董監高在定期報告披露時集體發表異議聲明等突出問題,需要在《信披辦法》中作出針對性安排。
另外,《信披辦法》將近年來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監管中的成熟制度、經驗上升到規章層面,如進一步補充重大事件的類型,夯實信息披露監管的制度基礎。
(小標題)細化自願披露具體標準
從內容上看,本次修訂對上市公司“蹭熱點”、董監高“不保真”等亂象作出針對性安排,重點從五個維度完善《信披辦法》。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新增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則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則。完善自願披露制度,細化自願披露具體標準,明確自願披露的持續性和一致性原則。
二是完善上市公司董監高異議聲明制度。明確要求定期報告內容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不得披露;明確董事、監事無法保證定期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董事會、監事會審議、審核定期報告時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強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表意見應當遵循審慎原則,發表意見並不當然免除保證責任。
三是細化臨時報告要求。補充完善重大事件情形,在對新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已規定的重大事件進行援引規定的基礎上,補充完善公司開展重大資產重組等其他重大事件事項。完善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披露時點,明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上市公司即觸發披露義務。
四是完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強化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要求,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規範董監高對外發布信息行為,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制定董監高對外發布信息的行為規範,明確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強化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明確中介機構及其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發表專業意見。
五是提升監管執法效能。完善監督管理措施類型,補充了責令公開説明等上市公司監管領域常用的監管措施類型。
分析人士認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將有助於從外部推動公司完善內部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同時,也有助於投資者充分獲取信息,審慎作出投資決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