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農商行首席信息官朱光遠收警示函 其父違法短線交易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9日訊 今日,青農商行(002958.SZ)發佈了關於高級管理人員收到青島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公告顯示,青農商行高級管理人員朱光遠於昨日收到證監會青島監管局(以下簡稱“青島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朱光遠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2021〕16號。經查,朱光遠作為青農商行時任首席信息官,父親朱丕雨於2021年6月29日、8月6日分別買入公司股票2400股、500股,金額12274元,又於2021年8月18日賣出公司股票2900股,金額11513元。
青島證監局指出,朱光遠的父親朱丕雨將持有的青農商行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又賣出,該行為構成短線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鑑於違規交易數量及金額較少,違法行為輕微,青島證監局決定對朱光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證券法》第四十四條: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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