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30日訊 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日前公佈的《關於對浙江華鐵應急設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胡丹鋒、張守鑫、郭海濱、張偉麗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經現場檢查,鐵應急設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鐵應急”,603300.SH)存在以下問題:
一、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及時。2021年5月,公司轉讓子公司浙江華鐵建築支護技術有限公司。公司原高管周偉紅聯合他人以浙江屹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受讓華鐵支護,併為該筆交易協調資金並提供擔保。上述交易發生時周偉紅離任公司高管未滿12個月,該筆交易構成關聯交易,但公司披露為非關聯交易,且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序,信息披露不準確。 公司於2017年8月中標安陽城鄉一體化項目。2018年3月,公司公告稱決定不再參與該項目,並要求安陽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返還已繳納的項目保證金以及其他費用。經核實,雙方於2018年6月簽署還款協議,且對方並未按照協議時間按期還款。公司未就該協議及後續事項發佈進展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時。
二、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2020年末,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恆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應收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賬款為469.7萬元。根據浙江恆鋁和東旭建設簽訂的合同收款政策,2020年末東旭建設1-2年賬齡部分應收賬款204萬元均已逾期,公司計提信用減值損失未充分反映實際信用損失情況,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三、公司內部控制不規範。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胡丹鋒親屬在內的多名外部人員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在公司及子公司從事財務、人事等工作,但未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公司內部管理不規範。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四條、第四十一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公司現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胡丹鋒、現任財務總監張偉麗、現任董秘郭海濱對前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時任董秘張守鑫對安陽城鄉一體化項目進展未及時披露、內部控制不規範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華鐵應急、胡丹鋒、張守鑫、郭海濱、張偉麗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華鐵應急於2015年5月29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胡丹鋒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20億股,持股比例13.33%。年報顯示,胡丹鋒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胡丹鋒,本科學歷,2000年8月至2004年10月任杭州大通業務經理;2004年11月至2008年10月任杭州中力建築機械有限公司業務總監;2008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浙江華鐵應急設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胡丹鋒、張守鑫、郭海濱、張偉麗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華鐵應急設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丹鋒、張守鑫、郭海濱、張偉麗:
我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浙江華鐵應急設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及時
2021年5月,公司轉讓子公司浙江華鐵建築支護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鐵支護)。公司原高管周偉紅聯合他人以浙江屹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受讓華鐵支護,併為該筆交易協調資金並提供擔保。上述交易發生時周偉紅離任公司高管未滿12個月,該筆交易構成關聯交易,但公司披露為非關聯交易,且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序,信息披露不準確。
公司於2017年8月中標安陽城鄉一體化項目。2018年3月,公司公告稱決定不再參與該項目,並要求安陽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返還已繳納的項目保證金以及其他費用。經核實,雙方於2018年6月簽署還款協議,且對方並未按照協議時間按期還款。公司未就該協議及後續事項發佈進展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時。
二、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
2020年末,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恆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恆鋁)應收東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旭建設)賬款為469.7萬元。根據浙江恆鋁和東旭建設簽訂的合同收款政策,2020年末東旭建設1-2年賬齡部分應收賬款204萬元均已逾期,公司計提信用減值損失未充分反映實際信用損失情況,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三、公司內部控制不規範
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胡丹鋒親屬在內的多名外部人員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在公司及子公司從事財務、人事等工作,但未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公司內部管理不規範。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四條、第四十一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公司現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胡丹鋒、現任財務總監張偉麗、現任董秘郭海濱對前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時任董秘張守鑫對安陽城鄉一體化項目進展未及時披露、內部控制不規範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