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後又迎來證監局千萬罰單,ST榕泰股民索賠窗口正式開啓

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後又迎來證監局千萬罰單,ST榕泰股民索賠窗口正式開啓
劉鵬

日前,因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認為廣東榕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項目投資決策、客户信用評價和應收賬款催收、資金管理、存貨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對其2020年度內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見審計報告,導致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股票簡稱由“廣東榕泰”變更為“ST榕泰”。

2021年5月14日,ST榕泰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的公告》,證監會認定ST榕泰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二、相關報告未按規定披露關聯關係、日常經營性關聯交易;三、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

針對證監會查明的事實,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楊寶生提出了兩項陳述申辯意見:第一,認為其相關違法行為不屬於《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規定的“情節嚴重”而應被市場禁入的情形。請求免除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第二,認為大部分違法事實發生在 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實施之前,應按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減輕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且2019年年報的披露時間雖然發生在2020年3月1日之後,但其中涉及的虛增利潤等違規行為均發生在2019年度內,2019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屬於上述違規行為的後續結果,在作出行政處罰時應一併考慮前述情形。廣東證監局經複核採納了其第一項申辯意見,不再對其採取市場禁入措施,但對其減輕行政處罰的陳述申辯意見證監局認為廣東榕泰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均在新《證券法》施行之後才終止,適用新《證券法》進行認定並無不妥。同時,證監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已考量新舊法的銜接適用問題,酌情從輕,所以證監局最終未採納其第二項陳述申辯意見。

值得關注的是,ST榕泰是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第一家被罰累計超千萬元的案例,成為首個突破60萬頂格處罰的典型案例,由此也備受社會廣泛關注。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ST榕泰財務造假方式與以往偽造合同、虛開發票等傳統方式不同,該案利用新型或複雜金融工具實施造假,造假手段隱蔽,還被證監會點名批評,作為首次依據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的證監稽查典型案例,ST榕泰即日起將面臨大批股民索賠,而公司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後又遭受大額處罰,對廣大中小投資者來説並非好消息,投資者索賠要趁早,儘快通過公眾號股民索賠寶參與索賠登記,並根據法律規定進行正當維權,用以救濟投資損失,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根據ST榕泰發佈的2021年一季報顯示,報告期內營業收入約為2.77億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7.85%,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虧損1256萬元,比上年同期減少220.30%,基本每股收益為每股0.018元,比上年同期減少220%,報告期末公司的總資產為32.02億元,同比上年度末減少12.06%,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為13.03億元,同比上年度末減少0.95%。

(本文由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主任劉鵬律師供稿,不代表華夏時報立場。劉鵬律師,從業經驗14年,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商事領域,擅長辦理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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