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仙源推薦掛牌主辦券商收警示函 重大合同核查不充分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7日訊 證監會官網昨日披露的《關於對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證監會發現國金證券作為參仙源參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參仙源”,831399)推薦掛牌主辦券商,未勤勉盡責,對掛牌公司重大合同等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以下簡稱《非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按照《非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國金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監會官網同日披露的《關於對黃洪俊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顯示,黃洪俊作為參仙源推薦掛牌項目小組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掛牌公司重大合同等核查不充分。 

  證監會指出黃洪俊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以下簡稱《非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按照《非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黃洪俊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相關規定: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條規定:為公司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並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作為參仙源參業股份有限公司推薦掛牌主辦券商,未勤勉盡責,對掛牌公司重大合同等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以下簡稱《非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按照《非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引以為戒,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投行業務內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提升投行業務質量。你公司應嚴格按照內部問責制度對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並向我會提交書面問責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2月7日 

  關於對黃洪俊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黃洪俊: 

  經查,我會發現你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作為參仙源參業股份有限公司推薦掛牌項目小組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掛牌公司重大合同等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以下簡稱《非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按照《非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請你於2021年2月25日15時30分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我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17層)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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