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報時評丨明星退還代言費,不應止於P2P暴雷

時敢當

“加快追贓挽損,依法追繳高管獎金和明星代言費、廣告費”,近日,銀保監會針對網貸機構存量風險處置的表態,立刻引發網友熱議。

近年來,明星代言的P2P暴雷事件屢見不鮮。事發後,有的明星沉默不語,有的極力撇清,有的發文道歉,但公開退還代言費的極為少見。每一次暴雷,都會引發關於明星代言網貸產品相關責任的討論。這一次,銀保監會的表態讓責任進一步明朗,“明星拿了廣告費,拍拍屁股就走人”將是過去時。

《廣告法》第62條規定:廣告代言人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或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相關律師表示,只要代言人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內容失真,並且造成了損害,就應該對消費者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從動機而言,平台請明星代言是為了擴大影響力,為產品和服務增加公信力;從結果來看,很多消費者也是衝着明星代言的信譽才入局的。明星對代言產品和服務具有審慎調查的義務,出事後悄悄站進“被矇騙者”“受害者”隊伍是行不通的。

明星見錢眼開的代言行為絕不可取,不僅是對消費者和社會不負責任,也是對自身不負責任。公信力連着商業變現能力,一旦和“騙”字惹上關係,離代言“黑名單”也就不遠了。明星退還代言費、廣告費,也不應止於P2P暴雷。其他領域的代言行為,如果未盡審核義務導致消費者受損,同樣應該依法追繳所得。如此,才能讓明星在代言時更加愛惜羽毛,最終維護的是所有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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