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立案調查已3年有餘的梅花生物的控股股東孟慶山終於有眉目了,證監會對其沒一罰山,沒收孟慶山違法所得3059.87萬元,處以罰款9179.63萬元,同時對其採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案發當時,孟慶山擔任梅花生物的控股股東,楊慧興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華鑫信託、外貿信託牽涉其中
2013年梅花生物非公開發行股票,由於每股定價高於“梅花生物”股價,為確保非公開發行成功,孟慶山、楊慧興與韓某某控制的浙大九智以及華鑫信託商定,由浙大九智及華鑫信託成立慧智 8 號信託參與梅花生物的股票非公開發行,並由孟慶山為信託計劃本金和收益提供擔保。
2014 年 12 月,慧智 8 號信託即將到期,韓某某和外貿信託發起設立九智 9號信託,受讓慧智8號信託的受益權。浙大九智具有九智9號信託的投資建議權,下達交易指令。孟慶山對九智 9 號信託本金和收益進行擔保,變相延長信託計劃到期期限。
擊鼓傳花式增持遊戲
孟慶山、楊慧興為避免信託虧損以及承擔擔保責任,利用信息發佈的優勢地位,通過操控信息發佈節奏,以及控制梅花生物股東胡某某增持“梅花生物”股票,操縱股價。
2014 年 11 月 5 日,梅花生物發佈公告稱公司擬收購伊品生物股權,後來收購標的發生了影響收購的情況。“擬終止重組伊品生物”的信息在 2015 年 7 月 9日即具備公告條件。但是梅花生物直到 2015 年 8 月 12 日收市後披露了前述擬終止重組信息。
2015 年 7 月 8 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在此背景下,孟慶山電話聯繫胡某某,説服其增持公司股票,具體增持安排由孟慶山、楊慧興負責。
2015 年 7 月 9 日,梅花生物召開董事會、監事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梅花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草案)》的議案。
2015 年 7 月初,梅花生物半年業績數據形成,公司上半年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約 3.3 億元,較去年同期增長 150%左右。
梅花生物陸續在 2015 年 7 月 9 日、7 月 10 日向市場公告前述 3 項信息。
2015 年 7 月 18 日、2015 年 7 月 30 日,梅花生物自願性披露了胡某某增持進展情況的公告。
2015年6月至7月初,楊慧興多次催促韓某某賣出九智 9 號信託持有的“梅花生物”。2015 年 7 月上旬股市異常波動期間,楊慧興再次電話聯繫韓某某,對韓某某在 2015 年 6 月份的股價高點沒有賣出表達不滿,並表示要解除擔保。韓某某回覆説浙大九智賣出“梅花生物”的目標價格調整到了 10 元/股。
自2015年7月16日開始,胡某某賬户連續3個交易日在二級市場增持“梅花生物”,並於2015年7月18日自願性披露了增持進展公告。2015 年 7 月 23日,九智 9 號減持 “梅花生物”。胡某某賬户自 2015年7月27日起連續3個交易日增持“梅花生物”,並於 2015 年 7 月 30 日第二次自願性披露了增持進展。九智 9 號於 2015 年 7 月 31 日減持“梅花生物”。胡某某賬户分別於 2015 年 8 月 3日和 2015 年 8 月 5 日在二級市場增持“梅花生物”,並於 2015 年 8 月 6 日發佈了增持完成的公告。九智 9 號信託於 2015 年 8 月 7 日、8 月 11 日和 8 月 12 日分別減持“梅花生物”。截至 2015 年 8 月 12 日,九智 9 號信託將間接持有的“梅花生物”全部清空,其中 2015 年 7 月至 8 月的減持均價為 10.10 元/股。
沒一罰三,處以9179.63萬元罰款
以 2015 年 7 月 8 日為基準日,計算違法所得。九智 9 號信託違法所得額1.96億元,胡某某證券賬户實際虧損1.39億元。孟慶山、楊慧興的違法所得為5659萬元。
孟慶山、楊慧興的上述行為違反 2005 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對此,證監會決定沒收孟慶山、楊慧興違法所得5659萬元,其中沒收孟慶山違法所得3059.87萬元,處以罰款
9179.63萬元,並採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