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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利潔能關聯方存款違規超限 董秘侯菁慧等被監管警示

由 睢風娥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4日訊 上交所網站日前公佈了《關於對億利潔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上證公監函〔2021〕0129號)。經查明,根據億利潔能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億利潔能”,600277.SH)公告,億利潔能於2012年、2017年分別與關聯方億利集團財務公司(簡稱“財務公司”)簽訂《金融服務協議》、《金融服務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由財務公司向億利潔能提供存款、結算、信貸及其他金融服務業務等金融服務,其中,億利潔能在財務公司結算賬户上各類存款月最高餘額(含結算利息)合計不超過40億元,財務公司為億利潔能提供月貸餘額(含累計貸款利息)最高合計不超過40億元。該協議有效期一年,期滿雙方無異議的,協議自動展期一年,展期次數不限。

  2021年5月28日,億利潔能披露《關於2020年年度報告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函回覆公告》稱,2020年度,億利潔能在財務公司的存款月最高餘額達60.83億元,超出前期協議約定金額達20.83億元,超出部分佔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3.55%,達到股東大會審議標準,但億利潔能未能及時就超出部分履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與信息披露義務。

  綜上,億利潔能在關聯方存款月最高餘額超出前期授權額度,但未及時按照規定對超出部分重新審議並對外披露,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10.2.5條、第10.2.14條等規定。

  億利潔能時任董事會秘書侯菁慧(任期自2016年3月1日至今)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具體負責人,時任財務總監張豔梅(任期自2018年3月13日至今)作為公司財務事務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上述違規負有相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2.2條等有關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億利潔能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會秘書侯菁慧、時任財務總監張豔梅予以監管警示。

  億利潔能官網顯示,億利潔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內蒙古億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1999年1月由億利資源集團有限公司作為主發起人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公司於2000年07月04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上市。股票代碼:600277。註冊資本27.39億元。公司於2015年12月更名為億利潔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相應變更為:億利潔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侯菁慧自2016年3月1日至今擔任億利潔能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張豔梅自2018年3月14日至今擔任億利潔能財務總監。

  相關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能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説明理由。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4條: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2.2條:董事會秘書應當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公司信息對外公佈,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組織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負責投資者關係管理,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會議,參加股東大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泄露時,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

  (五)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性,督促公司董事會及時回覆本所問詢;

  (六)組織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瞭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七)知悉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時,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違反相關規定的決策時,應當提醒相關人員,並立即向本所報告;

  (八)負責公司股權管理事務,保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資料,並負責披露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

  (九)《公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2.5條: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上市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比照第9.7條的規定,提供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證券服務機構,對交易標的出具的審計或者評估報告,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10.2.12條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2.14條: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簽訂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期限超過3年的,應當每3年根據本章的規定重新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1條:本所對本規則第1.5條監管對象實施日常監管,具體措施包括:

  (一)要求發行人、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説明;

  (二)要求公司聘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三)發出各種通知和函件等;

  (四)約見有關人員;

  (五)暫不受理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七)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

  (八)其他監管措施。

  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接受並積極配合本所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答本所問詢,並按要求提交説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證公監函〔2021〕0129號

  關於對億利潔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億利潔能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億利潔能,A股證券代碼:600277;

  侯菁慧,時任億利潔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張豔梅,時任億利潔能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經查明,根據億利潔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利潔能或公司)公告,公司於2012年、2017年分別與關聯方億利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簽訂《金融服務協議》、《金融服務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由財務公司向公司提供存款、結算、信貸及其他金融服務業務等金融服務,其中,公司在財務公司結算賬户上各類存款月最高餘額(含結算利息)合計不超過40億元,財務公司為公司提供月貸餘額(含累計貸款利息)最高合計不超過40億元。該協議有效期一年,期滿雙方無異議的,協議自動展期一年,展期次數不限。2021年5月28日,公司披露《關於2020年年度報告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函回覆公告》稱,2020年度,公司在財務公司的存款月最高餘額達60.83億元,超出前期協議約定金額達20.83億元,超出部分佔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3.55%,達到股東大會審議標準,但公司未能及時就超出部分履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與信息披露義務。

  綜上,公司在關聯方存款月最高餘額超出前期授權額度,但未及時按照規定對超出部分重新審議並對外披露,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10.2.5條、第10.2.14條等規定。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侯菁慧(任期自2016年3月1日至今)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具體負責人,時任財務總監張豔梅(任期自2018年3月13日至今)作為公司財務事務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上述違規負有相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2.2條等有關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億利潔能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會秘書侯菁慧、時任財務總監張豔梅予以監管警示。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範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