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重拳出擊金融營銷,互聯網平台面臨整改

文|《財經天下》週刊 史思同

編|孫月

監管重拳出擊金融營銷,互聯網平台面臨整改

隨着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互聯網成為金融產品營銷的重要渠道,互聯網金融營銷亂象也隨之而來,P2P爆雷等事件頻出,互聯網平台治理也邁入深水區。

2021年的最後一天,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佈了《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規範金融產品網絡營銷。

政策出台,監管重拳出擊金融營銷

12月31日,央行會同工信部、網信辦、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知識產權局等相關部門,起草了《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

據瞭解,《辦法》聚焦非法金融產品營銷、虛假和誤導宣傳、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適當性管理缺失、不正當競爭等五方面突出問題,從基本原則和資質要求、內容和行為規範、合作行為管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條具體要求。

監管重拳出擊金融營銷,互聯網平台面臨整改

具體來看,《辦法》對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的業務範圍進行了限制。要求金融機構自行開展或委託互聯網平台企業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必須在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業務範圍內進行。禁止任何機構或個人為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提供網絡營銷。

同時,《辦法》對營銷宣傳的內容進行了規範。《辦法》明確營銷宣傳內容應使用準確、通俗的語言全面披露金融產品的關鍵信息,不含有虛假、欺詐或引人誤解的內容。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時要分區展示各類金融產品,不得進行騷擾性營銷和嵌套銷售。明確精準營銷、直播等新型營銷、組合銷售的基本行為規範。

此外,還加強了對營銷合作行為的管理。《辦法》要求互聯網平台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開展營銷活動,不得介入或變相介入金融產品的銷售業務環節,同時要加強對入駐金融機構的管理,不得與金融機構產生品牌混同,不得違規在網站、App名稱和商標中使用金融類字樣。

這些條例將對金融機構藉助互聯網平台“導流”相關業務產生影響,有分析人士指出,此前相關規範的主體主要針對金融機構,而此次辦法的多項規定,將能夠有效彌補此前短板。

此次《辦法》由七部委聯合發佈,可見其背後的關注程度和重要程度。業內人士表示,《辦法》覆蓋內容全面,部門分工明確,對市場做出了更加清晰的監管規範。隨着該管理辦法的出台,金融行業產品及營銷將回歸其自身的專業性。

亂象頻發,強監管大勢所趨

就該《辦法》的要求來看,多家互聯網平台金融業務皆已觸及監管紅線,甚至一些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金融營銷行為,已經成為了市場常規操作。

“您好,我是xx銀行/證券,近期有一批最新的信貸/理財產品,低門檻高額度,您有需要嗎?”……如此之類數不勝數。尤其是最近歲末年初,多個消費者向《財經天下》週刊反映,貸款和理財等相關的營銷電話接二連三。

事實上,無論是營銷電話還是各種社交平台和App中,都常見各類魚龍混雜的貸款或理財營銷,而部分金融產品的營銷,已然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

據調查,市面上不少金融產品的營銷廣告或平台中,採用不符合規定的利率展示方式,甚至不對產品的年化利率進行明示;也有不少互聯網貸款產品,品牌為互聯網平台名稱,實際提供方卻是其合作的金融機構;甚至存在沒有貸款資質的助貸平台,介入產品銷售、風控甚至資金劃轉等流程的情況。另外,在用户信息方面,也有不少平台強制用户同意其隱私政策,若不同意則無法使用任何功能。

監管重拳出擊金融營銷,互聯網平台面臨整改

據央行披露,部分互聯網平台企業利用線上場景和觸達客户的優勢,通過參控股金融機構或與金融機構合作開展金融業務,在金融產品營銷方面存在一些違規問題,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排斥和限制公平競爭。

同時,從近年來互聯網金融監管實踐看,向金融消費者銷售違法違規的金融產品,或誘導金融消費者購買和其財務狀況、風險承擔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產品等問題較為突出。

近年來,金融管理部門不斷探索加強對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的監管。專業人士表示,此次管理辦法從產品品牌、展示渠道、營銷方式、責任邊界等各角度,從產品營銷這一源頭環節加強對金融機構、互聯網平台企業的監管,對過往金融產品網絡營銷亂象進行了整頓,進一步保護了金融消費者切身利益。

強監管大勢所趨,此次《辦法》的推出,意味着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相關管理制度得到了進一步完善,而金融市場的發展無疑將更加專業、健康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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