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但是股票市場的大起大落仍然擋不住眾多投資者的熱情,有的投資者苦於缺乏資金,有多餘資金的人又想利用投資者賺取利潤,於是滋生了一些為投資者炒股加槓桿並收取固定利益的行為。殊不知,這樣不受監管的場外配資業務,盲目擴張了資本市場信用交易的規模,不僅給交易雙方帶來巨大的資金風險,也破壞了金融證券市場的秩序。近日,城廂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關於場外配資引發的糾紛。
阿林與阿國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一份,約定:在阿林繳納5萬元保證金後,阿國出借50萬元資金供阿林炒股,該50萬元按月利率1%計息;阿國提供兒子的證券賬户供阿林炒股,一旦賬號資金低於50萬元,阿林有權將證券賬户進行平倉。後因阿林炒股虧損,上述賬户僅餘357103.64元,且阿林未及時補充資金,阿國即將炒股賬户平倉並提起訴訟。
城廂法院審理認為,阿國與阿林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系場外配資合同。該合同中所涉及的股票配資業務,依法僅能由證券公司從事經營,阿國作為個人不可能獲得相應的國家特許經營許可,故該案的《資產管理合同》系無效合同。由於上述合同無效,其中關於利息約定的條款亦無效,所以對阿國主張的上述利息,城廂法院不予支持。阿林已支付的利息55000元可用於抵扣本金,即阿林應該返還給阿國87896.36元。
法官説法:場外配資合同是指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約定融資方向配資方交納一定現金或證券作為保證金,配資方按槓桿比例,將自有資金等出借給融資方用於買賣股票,並固定收取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或管理費,融資方將買入的股票及保證金讓與給配資方作擔保,設定警戒線和平倉線,配資方有權在資產市值達到平倉線後強行賣出股票以償還本息的合同。林國榮與林國武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林國武提供5萬元保證金後,林國榮將50萬元資金借給其用於買賣股票,林國榮按月利率1%收取利息,若賬户資產低於50萬元,林國榮有權進行平倉。上述約定符合場外配資合同的特徵。參照《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86條“……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資融券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客户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外,對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與用資人的場外配資合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證券法》第142條、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10條的規定,認定為無效。”新《證券法》於2019 年12月28日審議通過後,其中第一百四十二條的條文雖有所變更,但第一百二十條依然明確規定,除了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本案
《資產管理合同》中所涉及的股票配資業務,依法僅能由證券公司從事經營,林國榮作為個人不可能獲得相應的國家特許經營許可,故本案的《資產管理合同》系無效合同。(黃金福)
來源:城廂區融媒體中心
【來源:東南網莆田站】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