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董事長受罰,券商最新回應!

本文轉自:券商中國

原董事長受罰,券商最新回應!

幾年前爆發的MPS(歐洲頂級體育賽事版權企業)事件仍然餘波不斷。繼1月份因五項違規行為被上海證監局出具警示函後,光大證券再吃一張罰單,這次來自上交所。

3月1日,光大證券公告了上交所的紀律處分決定書。該決定書顯示,光大證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三項違規行為,包括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時、重大訴訟事項進展披露不及時、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違反了上交所相關規定。

為此,上交所對光大證券及時任董事長兼總裁(代行董事會秘書)薛峯予以通報批評。對於公司違規行為涉及的其他次要責任人,上交所已根據業務規則就其違規事實及情節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上交所還稱,對於上述紀律處分,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對此,光大證券回應稱:“公司將本着對投資者負責的態度,認真對待監管函中的問題,並進一步強化合規意識、責任意識,進一步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切實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合法利益。”

因信披違規,光大證券再吃罰單

2月28日,上交所發佈了《關於對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對光大證券及時任董事長兼總裁(代行董事會秘書)薛峯予以通報批評。

原董事長受罰,券商最新回應!

經記者比對發現,本次上交所監管函所涉及的問題與今年1月初上海證監局對光大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中提及的問題基本一致。不過,本次上交所紀律處分決定書進一步披露了更多細節。

今年1月5日,上海證監局公佈了《關於對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該文件顯示,經查,光大證券存在五大問題:包括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時,重大事件進展披露不及時,業績預告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充分,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個別公司債券受託管理階段未勤勉盡責等。

上交所表示,根據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1月的警示函查明的事實,光大證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三方面違規行為。一是包括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時,二是重大訴訟事項進展披露不及時,三是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違反了上交所相關規定。

上交所表示,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及上交所有關規定,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光大證券及時任董事長兼總裁(代行董事會秘書)薛峯予以通報批評。對於公司違規行為涉及的其他次要責任人,本所已根據業務規則就其違規事實及情節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上交所還稱,對於上述紀律處分,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對此,光大證券回應稱:“公司將本着對投資者負責的態度,認真對待監管函中的問題,並進一步強化合規意識、責任意識,進一步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切實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合法利益。”

光大證券信披存“三宗罪”

從具體違規行為來看,本次紀律處分主要事由還是和“MPS”相關。

光大證券第一項違規為“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時”。2016年4月,光大證券全資孫公司光大浸輝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參與設立特殊目的載體上海浸鑫投資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浸鑫基金),用於收購境外 MP&Silva; Holding S.A.(以下簡稱 MPS)公司65%的股權。同時,公司全資子公司光大資本向浸鑫基金優先級有限合夥人的利益相關方招商銀行、瑞華銀行出具《差額補足函》,承諾若優先級有限合夥人不能實現退出時,由光大資本承擔相應的差額補足義務,對應本息敞口金額分別為34.89億元、4.98億元,合計約39.87億元。

光大資本出具的《差額補足函》明確對39.87億元承擔相應的差額補足義務。此後,光大證券也就出具的《差額補足函》事項對承擔的本息義務全額計提了預計負債。上述差額補足義務金額佔公司2015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52.14%,但公司未及時披露上述事項,遲至2019年2月2日才予以披露。

第二項違規為“重大訴訟事項進展披露不及時”。光大證券於2019年6月1日披露光大資本因前述《差額補足函》涉及訴訟。光大資本於2020年8月分別就華瑞銀行訴光大資本案、招商銀行訴光大資本案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申請。公司分別於2021年6月4日、6月16日收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文書,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公司未在臨時公告中及時披露上述光大資本上訴及二審終審情況, 直至2021年7月8日才發佈臨時公告予以披露。

第三項違規行為“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則涉及光大證券全資子公司光證金控在2015年收購光大新鴻基70%股權時,在相關收購披露公告中未完整披露相關認沽權及對應的履約保障等問題。

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2015年2月3日,公司披露資產收購公告稱,光證金控與新鴻基有限簽訂《買賣協議》,擬收購新鴻基金融集團70%股權。2015年6月3日,公司披露上述資產購買進展公告顯示,交易雙方完成對新鴻基金融集團 70%股份的交割,並簽署了《股東協議》及相關配套法律文件。經查,《股東協議》《買賣協議》約定,新鴻基有限對持有的剩餘新鴻基金融集團30%股權享有認沽權、光證金控提供履約保障等事項。但公司在資產購買及後續進展公告中未完整披露光證金控上述認沽義務及對應的履約保障等事項,直至2020 年11月18日才在關聯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

券商中國記者瞭解到,去年11月,光大證券已完成對光大新鴻基100%全資控股,光大新鴻基近日也將正式更名為“中國光大證券國際有限公司”。光大證券表示未來將繼續用好這個極具競爭力的海外業務平台,進一步探索國際化發展方向。

光大證券及薛峯被通報批評

上交所認定,光大證券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和重大訴訟進展事項,也未完整披露重大交易。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有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裁(代行董事會秘書)薛峯作為公司經營管理及信息披露負責人,在相關期間內還擔任光大資本董事長,決定並批准MPS項目,明確知悉《差額補足函》簽署情況,對公司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時負有直接主要責任;同時,作為光證金控董事長,全程主導並推進收購事項,未就認沽權、履約擔保等重要事項督促公司進行披露,對公司重大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也負有主要責任。薛峯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對於前述紀律處分事項,薛峯迴復無異議。

光大證券過往公告顯示,薛峯擔任光大證券董事長的時間為2016年11月4日至2019年4月28日。

上交所還在紀律處分決定書中披露了光大證券方面在異議回覆中提出的申辯理由。比如,光大證券提出,關於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時,MPS 事件整體交易結構複雜,《差額補足函》可能觸發的條件、概率及其項下的金額均難以預計和量化。關於重大訴訟事項進展披露不及時,MPS事件複雜敏感,為便於投資者準確有效地瞭解相關情況,公司根據發展情況、按照涉及金額達到重大性或事件重大進展等原則進行了分階段披露;在監管機構提示後,公司及時補正,立即進行了臨時公告。

不過,對於光大證券的申辯理由,上交所認為不能成立。

上交所表示,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範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責編:何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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