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地升級人身險“雙錄”擴大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範圍
12月20日,河北銀保監局發佈《河北銀保監局辦公室關於深入推進人身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擴大了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範圍,並進一步細化了對保險銷售流程和“雙錄”(即錄音錄像)用語的要求,增加了新技術手段在可回溯管理中的應用。
河北銀保監局鼓勵遠程“雙錄”
《通知》共八條二十九款,適用於在河北省轄區內銷售人身保險產品的所有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具體來看,《通知》主要包括五項內容:一是擴大人身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範圍。將可回溯管理實施範圍擴大至向自然人銷售的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含保險期間不超過一年但保證續保的人身保險產品)。
二是完善可回溯錄製內容。要求保險銷售人員展示有效身份證明,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説明義務(新型人身保險產品、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產品,需根據產品特點和風險管理要求進行特別説明),投保人經銷售人員詢問作出是否已如實告知的答覆、確認投保單填寫信息是否為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等,進一步強化了保險銷售人員的説明義務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三是鼓勵新技術的運用。各機構可通過嵌入系統語音、視頻等方式向投保人告知保險產品條款等,或在滿足相關要求條件下開展遠程“雙錄”。
四是統一錄製的質檢標準。明確要求各機構建立健全質檢制度,配備與銷售崗位獨立的質檢人員,對全部成交件視聽資料按不低於30%的比例在猶豫期內全程質檢。
五是規範資料保存和管理。明確所有視聽資料應保存在省級及以上保險公司和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要求數據嚴格保密,不得外泄和複製,嚴禁用作其他商業用途。
河北銀保監局表示,《通知》分兩個階段實施。自發文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各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試點開展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工作;2022年6月1日,《通知》正式實施。
年內多地監管部門升級“雙錄”
今年以來,河南、廈門、江西、山東等多地監管部門不斷升級“雙錄”,深入推進人身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
河南銀保監局印發《關於完善人身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鼓勵有條件的公司按相關要求對所有渠道銷售一年期以上人身險產品進行“雙錄”;保險銷售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在銷售人員所屬公司投保一年期以上人身險產品的,投保時應利用公司“雙錄”系統進行錄音錄像。
廈門銀保監局亦在《關於深入推進人身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中要求,人身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向自然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含保險期間不超過一年但保證續保的人身保險產品),應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後,按照本通知要求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通過“雙錄”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記錄。
江西銀保監局印發通知,擴大人身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範圍,同時增加可回溯錄製內容。其中將人身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適用的保險消費者擴大到所有年齡段的自然人,同時要求保險銷售人員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説明義務(增加了對猶豫期後退保損失風險的量化説明等),投保人對銷售行為進行確認以及對投保的真實意思表示,強化了保險人的説明義務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在山東銀保監局印發的通知中,保險銷售“雙錄”的範圍擴大至“自保件”。其中指出,除電話銷售業務和互聯網保險業務外,對轄區人身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銷售的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含保險期間不超過一年但保證續保的人身保險產品)自保件開展“雙錄”。
就地方推行保險銷售“雙錄”後,全國版保險“雙錄”新規也在醖釀之中。6月,銀保監會消保局就《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業內徵求意見。根據規定,保險機構應使用專門的可回溯管理信息系統,實施面對面銷售同步錄音錄像、電話銷售全程錄音和互聯網保險銷售可回溯。險企應當建立合作機構可回溯管理信息系統評估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