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來自銀保監會官網信息顯示,為優化信託公司跨區域經營模式,促進信託公司改革轉型發展,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規範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嚴格禁止信託公司設立異地管理總部,明確建立完善“清單式”監管機制,加強信託公司異地經營行為監測。
嚴格禁止設立異地管理總部
近年來,信託公司為便於全國展業,普遍在住所地以外設置以業務、營銷為主的異地部門,呈現數量多、佈局廣、地域相對集中等特點。不過,監管發現,信託公司異地部門運營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展業差異化不明顯,同質化競爭嚴重;二是管理半徑拉長,風險識別與控制的有效性降低;三是協調成本高,風險項目處置難度加大。
此外,部分信託公司在異地設立管理總部,分散辦公,多頭管理,影響信託公司經營管理質效,亦對金融監管帶來挑戰。為此,銀保監會研究起草《通知》,就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予以規範。
具體來看,《通知》共八條,以合理佈局、分類施策、寬嚴適度為原則,規範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嚴格禁止信託公司設立異地管理總部,同時明確信託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中長期發展規劃、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等,原則上可在全國6個城市設置異地部門。同一城市所設異地部門在同一地址集中辦公,數量不超過5個。信託公司異地部門不對外掛牌。信託公司應在官方網站公開異地部門名稱、地址等信息。
“監管發現,異地部門數量多或佈局廣的信託公司,風險等級往往較高。”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因此,我們對信託公司異地部門設置實施數量限制,引導信託業科學審慎佈局異地部門,將有助於行業風險防範,促進行業改革轉型發展。就有關數量約束要求,我們將視情予以調整。信託公司是可全國展業的金融機構。不在異地設置部門,並不影響信託公司異地展業。
上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強調稱,“針對信託公司現有異地管理總部問題,我們積極聽取意見,充分考慮設立背景與原因,從金融風險防範角度出發,明確由屬地銀保監局開展監管評估,對確有必要保留的,指導信託公司主動向有關地方黨委和政府報告,明確意見後,原則上可保留一個異地管理總部”。
建立完善“清單式”監管機制
除了規範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之外,監管還明確信託公司屬地銀保監局與異地部門所在地銀保監局監管職責。《通知》指出,結合屬地監管實際,建立完善“清單式”監管機制,持續監測信託公司異地部門設置情況。
加強信託公司異地經營行為監測。利用科技賦能,創新監管模式,豐富監管手段,及時發現信託公司異地經營違法違規行為,增強風險防控主動性與前瞻性。暢通監管溝通渠道,加強與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所在地銀保監局的信息共享與監管聯動,形成工作合力。
如何規定監管部門的職責?《通知》第七條明確,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所在地銀保監局積極協助屬地銀保監局開展監管工作,配合瞭解信託公司在轄內所設異地部門情況,及時溝通違規推介行為、經營風險苗頭、輿情等信息,必要時提請地方黨委和政府協同處置風險。
早在2021年10月銀保監會曾下發《關於整頓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要求信託公司中後台部門應遷回註冊地或與註冊地部門合併,董事長(含副董事長)、經營管理層、監事長(監事會主席)應常駐註冊地辦公,不得在異地設有辦公場所,且中後台部門均應在註冊地設立。同時規定了信託公司前台部門(業務、營銷)可在異地設立的七大區域,分別為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湖北省、廣東省、四川省。
金樂函數分析師廖鶴凱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分析稱,歷經一年多時間,監管充分考慮了各方意見和實際情況,本次正式《通知》首先名字上就明顯緩和,從“整頓”變為了“規範”,也改變了“一刀切”的做法,對確有必要保留的信託公司,原則上可保留一個異地管理總部。從異地部門設立區域來看,此次《通知》給6個指標,不限定具體地區,各家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定,更為合理,且可以根據實際展業情況調配,更為細化也實際限定了大城市的展業空間。
據悉,信託公司應於2024年底前完成異地部門整改工作。確有困難的,延長期限不超過一年。對於不予保留的異地管理總部,《通知》要求信託公司制定管理總部回遷方案,於2025年底前實施完成。
北京商報記者 宋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