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有清算主義和再建主義兩種,我國實行再建主義。
破產案件,簡單的説就是通過司法程序處理的無力償債事件。司法程序按優先順序包括: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
破產的申請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權人。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重整或破產清算;債權人可以申請重整或破產清算。債權人可以申請的程序沒有“和解”,是和日常生活緊密相連的,生活中,一般都是債務人要求和解的嘛。
在破產宣告前,法院還是給了救濟機會的。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的案件,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或重整;出資人,一般情況下為股東,也可以申請重整,但要求股東合計持股比例達10%以上。
經過和解或者重整,仍然不能起死回生的,即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自此,將不能再轉入和解或者重整程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