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我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現在年終關賬前需要計提所得税,我該按照什麼步驟計算呢?
解答:
在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税的情況下,企業一般在每一資產負債表日進行所得税核算。企業合併等特殊交易或事項發生時,在確認因交易或事項取得的資產、負債時即確認相關的所得税影響。企業所得税核算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如下圖
問題2:500元的勞務費需要納税嗎?
公司辦事處搬家換地方,請人來搬家,開一一張發票,但是備註寫了由支付支付税款,詢問郵政開票的人説500以下不用納税,但是發票被公司財務退回説是備註有説明由支付方納税,想問下500元大家需不需要納税?
解答:
勞務費,是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
“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
1、毎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按800元計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20%計算。
2、勞務報酬所得的預扣率如下表:
由於您的發票金額500元,低於800元,所以預扣預繳的税金就為0。
但是,根據税法規定,企業作為支付方應該全員全額申報,即便税金為0也必須進行納税申報。
問題3:研究生勞務報酬該如何計算是否可以退税?
以勞務報酬的形式發放補助,前前後後加起來超過24w,已繳税3.8w,想請專業人士幫忙算下2020年還能否退税,能退多少
解答:
勞務報酬所得僅僅是綜合所得的組成部分之一,在次年3月1日開始的彙算是綜合所得的彙算。
因此,如果需要準確計算可以申請退税的金額,需要完整知道:
一、收入項目
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稿酬所得。
除截圖顯示的收入,是否還有其他的收入?
二、扣除項目
1、基本費用全年60000元;
2、有無繳納五險一金?
3、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贍養老人等。其中,繼續教育,如果您的父母沒有扣除您讀書的費用(子女教育),就可以全年扣除4800元(400元×12);租房的租金,如果能取得租房合同,也是可以扣除的;如果父母大於60歲,可以扣除贍養老人的支出。
4、其他扣除:比如疫情期間的捐贈等。
總之扣除項需要自己好好清理一下,不要把能夠扣除的項目遺漏了。
三、税金計算與退税金額計算
由於條件不充分,只能暫時假設一下。假定收入就是截圖金額;專項扣除有:繼續教育4800元(你扣除後,父母就不能扣除你的“子女教育”);其他扣除:疫情期間公益捐贈1000元。
收入額=240597.59×(1-20%)=192478.07元
應納税所得額=192478.07-60000.00-4800.00-1000.00=126678.07元
對應的税率為10%,速算扣除數2520,應交税金=10147.81元
應退税金=38247.59-10147.81=28098.78元
問題4:有籌劃大師給我們做一個籌劃方案,企業以500萬購買了私募基金,然後將整個私募基金以1元方式轉讓給個人。説這樣實施後個人就可以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税了。請問真的可以嗎?
解答:
按照我國目前税法的規定,除開房屋和股權的捐贈外,其餘捐贈都是沒有徵收個人所得税的。房屋和股權的捐贈如果是親屬之間進行的,滿足税法規定條件,也是接受方免税的。
況且人家這個方案,還是交易的——1元的交易!
但是,税務籌劃一定不能離開税法的避税條款,不能對避税條款視而不見吧?
《個人所得税法》有如下規定: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税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税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税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税收利益。
税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税調整,需要補徵税款的,應當補徵税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税以所得人為納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税務局隨時就可以叫企業補税的!!!
問題5:高管成立個人獨資企業向原公司收取管理諮詢費規避個税,可行嗎?
解答:
這個問題,是目前很多税收窪地的平台在到處忽悠,很多人居然也相信。
在中國税務管理中,“以票控税”大行其道,有人就以為只要有發票,就萬事大吉!——這是大錯而特錯的!
當該需要發票的時候,那是絕對不行的!
但是,並不是有一張發票就能解決一切問題,否則税務局每年也不會公佈打擊了多少虛開發票的案例了。
發票只是企業税前扣除或進項抵扣的重要憑據之一,還必須要有其他證據材料進行佐證才行。
就説諮詢費吧,您諮詢的是什麼內容?諮詢報告呢?解決了什麼問題?同類的諮詢市場價是多少?是否存在關聯交易?等等一系列的問題,隨便一個問題就可以讓您企業不得税前扣除或進行進項抵扣。
不要以為只有你才是聰明人,税務人員中也有聰明人的,我相信税務局也清楚目前市面上流行什麼,你這些“小兒科”的招數,人家見多了,分分秒就讓你企業與個人無地遁形,因為税法早就給税務人員和税務局準備好了——反避税條款!
只要税務局祭出大殺器——反避税條款,類似這種高管開發票規避税的問題,企業和高管個人沒有一點反抗的能力。
隨便列舉幾條反避税條款,請企業的“聰明人”來破解吧:
一、《企業所得税法》條款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税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税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税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解讀:
1、什麼是“合理的支出”?——至今沒有任何税法進行明確,税務局掌握有最終的解釋權與自由裁量權。第八條就可以對税前扣除,直接封殺。
2、如果僥倖躲過了“合理的支出”,“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判斷,也夠企業解釋的,你的諮詢市面上能不能價值開票金額?不好證明吧?
二、《個人所得税法》條款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税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税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税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税收利益。
税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税調整,需要補徵税款的,應當補徵税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解讀:只要税務局拿出上述的(一)或(三),就認為企業實施非法避税,企業與個人也是沒有抗辯的能力。
三、增值税條款
財税(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六條 納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税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解讀:只要認定了是虛開發票的,肯定是不能抵扣的。
對於“諮詢費”三個字已經屬於高風險詞了,在一些税務風險監測軟件中就會自動掃描出來並預警。而且,前面已經有太多案例報道出來,税務局已經對“諮詢費”等出手了,醫藥行業就是典型例子。
問題6:企業的房屋折舊可以納入加計扣除範圍嗎?
解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税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119號)文件規定,允許加計扣除的折舊費用為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不包括房屋的折舊費。
問題7:在簽訂合同後,當客户信用風險顯著升高時是否需要重新評估可收回性?之前確認的收入是否可以調整?
解答:
如果在合同開始日,企業認為該合同滿足收入準則第五條規定的合同成立的五項條件。 但是在後續期間客户的信用風險顯著升高,企業需要評估其在未來向客户轉讓剩餘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是否很可能收回,如果不能滿足很可能收回的條件,則該合同自此開始不再滿足收入準則第五條規定的合同成立的五項條件,應當停止確認收入。同時, 之前確認的收入不應調整,一般情況下應該考慮之前確認收入對應的合同資產和(或)應收款項餘額是否存在減值,如存在減值,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計提減值準備。
在停止確認收入的後續期間內,當合同成立條件再度滿足時,或者當企業不再負有向客户轉讓商品的剩餘義務,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對價無需退回時,才能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收入。
問題8: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取得的收入是否屬於工資薪金?
解答:
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僱取得的董事費、監事費,屬於勞務報酬,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税;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僱,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屬於工資薪金,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
問題9:企業的應付未付款項,在什麼情況下應計入收入計徵企業所得税?
解答:
根據《企業所得税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其他收入。對於何種情況屬於“確實無法償付”,税收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企業作為當事人,更瞭解債權人的實際情況,可以由企業判斷其應付款項是否確實無法償付。同時,税務機關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因債權人(自然人) 失蹤或死亡,債權人(法人)註銷或破產等原因導致債權人債權消亡的,税務機關可判定債務人確實無法償付。對於這部分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未付款項,應計入收入計徵企業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