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嚴重違反信披公平性要求 上交所開科創板2021年首份紀律處分決定書

每經記者 張韻    每經編輯 魏官紅    

6月11日,上交所公佈科創板2021年首份紀律處分決定書,宣佈對容百科技(688005.SH)實際控制人暨董事長白厚善、董事會秘書張媛予以通報批評。

上交所方面表示,近日,容百科技在小範圍的投資者交流會上透露有關經營生產的重大信息,並做出公司業績超預期的相關預測,對股價影響明顯、傳播範圍廣,這一行為嚴重違反了信息披露公平性要求,影響惡劣。

重要經營性信息未公平披露

5月27日,在東吳證券舉行的“2021中期策略會”相關投資者交流會上,容百科技總裁助理兼正極事業部常務副總經理在做“關於高鎳行業趨勢及公司近期發展”主題報告時指出,公司下游需求旺盛,第二季度以來公司維持現有產能滿產、已披露的新增產能陸續投產,公司第二季度、第三季度業績超預期。

在互動環節涉及前驅體產能規劃話題時,公司前驅體事業部總經理回答稱,公司前驅體業務板塊經營狀況發生好轉,不僅多晶前驅體銷量顯著增長,而且單晶前驅體出貨量也已經達到500噸左右。

另外,公司時任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白厚善補充説明表示,今年開始公司前驅體業務迅速上產量,從第一季度開始扭虧為盈,第二季度將會顯著盈利,下半年前驅體業務盈利會達到更好狀態。

該交流會由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媛主持,到場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資管機構和保險機構等外部參與方共100餘家,上述內容引起媒體廣泛報道和轉載,市場關注度較高。

該事件致容百科技股票價格於5月28日上漲19.99%,於5月31日上漲18.94%並觸及異常波動。

容百科技嚴重違反信披公平性要求 上交所開科創板2021年首份紀律處分決定書

上交所啓動紀律處分

5月31日晚間,上交所向公司下發問詢函,要求公司就相關交流活動的舉辦信息、參會人員、交流活動記錄、媒體披露的調研文檔內容是否屬實等內容作出詳細説明,同時補充披露當時對業績預計、前驅體產能和特定客户展開合作的具體表述,用監管問詢手段要求公司通過回覆向全體投資者“還原”當時的表述並且評估是否審慎。

在查明相關違規事實後,上交所啓動紀律處分程序,依據相關規定,決定對公司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白厚善、董事會秘書張媛予以通報批評,並於6月11日公佈了紀律處分決定書。

上交所認為,上市公司的產能建設進展、實際投產及產量情況,屬於投資者高度關注的重要經營性信息,對於投資者明確對上市公司的業績預期具有直接影響。同時,上市公司的未來業績屬於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和投資者決策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核心信息。

上述相關信息應當由公司在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上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但是,公司有關人員在小範圍的投資者交流會上透露有關產能建設、實際投產及產量等重大信息,並做出公司主要業務未來業績超預期的預測,公司股票價格隨後發生異常波動。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信息披露公平性要求,影響惡劣。

與此同時,白厚善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第一責任人,是本次信息披露不公平事件的主要參與人、實施者,對本次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張媛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和公司投資者交流會現場主持人,未能做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內部管理工作,在重大信息對外發布過程中未盡到審慎核查義務,導致相關重要事項在未公告的情形下通過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對外發布,對公司本次信息披露違規行為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申辯理由未獲認可

白厚善在異議回覆中稱,其不是本次事件中“業績超預期”等主要敏感信息的披露人,僅對公司前驅體等局部業務業績作了欠審慎的評述和分析;張媛稱,其在本次交流活動中未披露欠公平性的敏感信息,屬於較輕微的過失性錯誤,且公司在事前、事中、事後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對此,上交所未予認可。白厚善在交流活動中直接透露,“前驅體今年開始迅速上產量,從一季度開始扭虧為盈,這個季度將會顯著盈利,下半年前驅體盈利會達到更好的狀態”。而前驅體業務是公司兩大核心業務之一,受到投資者高度關注。董事長透露的上述信息屬於可能對股票價格及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敏感信息。

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直接負責人,對公司多名工作人員在小範圍的投資者交流會上透露重大敏感信息這一信息披露不公平行為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上交所認為,董事長白厚善作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張媛作為信息披露事務具體負責人,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負有注意義務,應當勤勉盡責,不能以無主觀故意、缺乏信息披露經驗作為減免其責任的理由。

同時,有關責任人稱其事前對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合規性要求,事中及時提醒,事後配合監管機構工作、發佈異動及風險提示公告、回覆問詢函內容等,上述行為均屬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應盡職責,不能成為減免其責任的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該事件並非個案。此前妙可藍多同樣因會議紀要事件致股價暴跌,上交所最終予以監管警示。有業內人士表示,這也反映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作為信息披露的主體,上市公司應當制定用於規範董監高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對外發布信息行為的內部制度,明確發佈程序、方式等,避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公平行為的再次發生。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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