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6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部長內閣下屬國家植物檢驗檢疫局關於烏茲別克斯坦石榴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烏茲別克斯坦石榴進口。現將進口烏茲別克斯坦石榴植物檢疫要求予以公佈(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進口烏茲別克斯坦石榴植物檢疫要求
海關總署
2021年4月25日
附件
進口烏茲別克斯坦石榴植物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部長內閣下屬國家植物檢驗檢疫局關於烏茲別克斯坦石榴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石榴,學名Punica granatum L.,英文名Pomegranate。
三、允許的產地
烏茲別克斯坦石榴產區。
四、批准的果園和包裝廠
輸華石榴果園、包裝廠和冷藏設施(如有需要)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中方)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部長內閣下屬國家植物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烏方)共同批准註冊。註冊信息須包括名稱、地址及標識代碼。註冊名單應在每年出口季節前,由烏方向中方提供,如名單發生變化,烏方應及時將更新後的名單提供給中方。批准的名單可在中方網站上查詢。
在第一個出口季前,烏方和中方共同對註冊果園、包裝廠及處理設施進行審查。
五、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1.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Zeller)
2.蘋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Linnaeus)
3.枇杷暗斑螟Euzophera bigella Zeller
4.榆蠣盾蚧Lepidosaphes ulmi (Linnaeus)
5.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Denis & Schiffermuller)
6.霍氏長盾蚧Mercetaspis halli (Green)
7.無花果刺粉蚧Planococcus ficus (Signoret)
8.煙草根黑腐病菌Thielaviopsis basicola (Berk. & Broome) Ferraris
9.大麗輪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 Klebahn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園管理。
1.輸華石榴果園應建立並實施良好農業操作規範(GAP)認證或其他國際認證體系,以確保生產過程的可追溯性。維持果園衞生條件、收穫時剔除爛果等,並執行有害生物綜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監測調查、化學或生物防治以及農業操作等控制措施。
2.針對石榴螟、蘋果蠹蛾、枇杷暗斑螟和葡萄花翅小卷蛾,輸華石榴須來自上述有害生物的非疫產區或實施有害生物綜合防治的果園。
(1)非疫產區。由國家植物保護組織(NPPO)按照國際植物檢疫標準第10號(ISPM10)標準設立非疫產區,開展有害生物監測(監測要求見附),並得到中方的認可。如果發生疫情,烏方需在48小時內通報中方,並立即啓動緊急預案,直到恢復非疫產區地位。在貿易開展前,烏方必須向中方提供最近一年的監測記錄。
(2)有害生物綜合控制措施。有害生物綜合防治包括有害生物監測、黑光燈誘殺、迷向技術、化學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措施。從石榴坐果初期套袋,直至果實採摘前7-10天摘袋。出口前每個果園須抽取60個果實施剖果檢查,一旦發現上述有害生物,該果園不得向中國出口。
3.針對煙草根黑腐病菌和大麗輪枝孢/黃萎病菌,烏方應在石榴生長期間,每15天進行一次果園調查,一旦確定發生以上植物病害,烏方須採取化學或生物防治措施。
4.針對榆蠣盾蚧、霍氏長盾蚧、無花果刺粉蚧,烏方應在輸華石榴的種植期間,對註冊果園開展監測。一旦發現上述有害生物,須採取化學或生物防治措施。
5.輸華石榴果園須在烏方或烏方授權的技術人員指導下,實施有害生物、雜草的監測和防治。烏方應保留監測和防治記錄,並應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記錄應包括生產季節使用的所有化學藥劑的名稱、有效成分、使用日期、使用濃度等詳細信息。
(二)包裝廠管理。
1.輸華石榴加工、包裝、儲藏和裝運過程,須在烏方或烏方授權人員檢疫監管下進行。
2.輸華石榴包裝前,須經過清潔、挑選和分揀,以保證不帶有昆蟲、蟎類等有害生物;爛果、畸形果、枝葉、根等植物殘體和土壤。
3.輸華石榴須由經過烏方培訓的技術人員進行清理和檢查,去除石榴宿存萼片內部組織,重點檢查是否有蛀果害蟲為害症狀,並對可疑樣品進行剖果檢查。如發現石榴螟、蘋果蠹蛾、枇杷暗斑螟、葡萄花翅小卷蛾為害的果實,相關果園不得向中國出口。
4.包裝好的輸華石榴,如需儲藏應立即入庫,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不同檢疫條件的貨物應分開存放。
(三)包裝要求。
1.輸華石榴包裝材料應乾淨衞生、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和安全衞生要求。
2.每個包裝箱上應用英文註明水果名稱、國家、產地(區、省)、果園名稱或註冊號、包裝廠名稱或註冊號等信息。每個包裝箱需用中文或英文標出“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輸華石榴的集裝箱,必須在裝箱時檢查是否具備良好的衞生條件。
(四)出口前檢疫。
1.在協議生效後的兩年內,烏方或烏方授權人員應按照2%的比例對每批輸往中國的進行抽樣檢查。如兩年內沒有發生植物檢疫問題,抽樣比例降為1%。烏方或烏方授權人員應從樣品中選取30個果實進行剖果檢查。
2.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整批貨物不得出口中國。烏方官員應當暫停相關果園和包裝廠,查明原因,並採取改進措施。同時,保存查獲記錄,應要求提供給中方。
(五)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經檢疫合格的,由烏方簽發植物檢疫證書,註明集裝箱號碼,並填寫以下附加聲明:“THIS CONSIGNMENT OF POMEGRANATE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ESH POMEGRANATE FROM THE REPUBLIC OF UZBEKSTA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石榴符合烏茲別克斯坦石榴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七、進境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石榴到達中國入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核查進口石榴是否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條第(五)款的規定。
3.核查包裝箱上的標識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二)進境檢驗檢疫。
1.輸華石榴將允許從所有中方批准進口水果的口岸進口。
2.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進口石榴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1.如發現來自未經批准的果園或包裝廠,則該批石榴不得進口。
2.如發現任何活的中方關注的石榴螟、枇杷暗斑螟、蘋果蠹蛾和葡萄花翅小卷蛾,則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燬處理。
3.如發現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須在入境口岸進行檢疫除害處理,經檢疫除害處理合格的,允許進境。如無有效處理方法的,或經檢驗不符合中國食品安全衞生標準的,則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燬處理。
八、回顧性審查
根據烏茲別克斯坦石榴疫情發生動態及口岸截獲情況,中方將作進一步的風險評估,並與烏方協商,以調整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及相應的檢疫措施。
附:附加措施
附
附加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部長內閣下屬國家植物檢驗檢疫局關於烏茲別克斯坦石榴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相關條款的要求,烏方採取必要的監測手段,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石榴螟、蘋果蠹蛾、枇杷暗斑螟和葡萄花翅小卷蛾進行監測。
一、信息素誘捕監測
在烏茲別克斯坦石榴產區使用合成類性信息素,對以上有害生物進行監測。監測時間從5月20日至11月30日(當年石榴收穫期結束)。
(一)誘劑及誘捕器的種類。
使用石榴螟、蘋果蠹蛾、枇杷暗斑螟和葡萄花翅小卷蛾專用性信息素誘芯,監測器具可使用三角形粘板誘捕器,使用時將誘芯放置於三角形誘捕器內,誘芯內性信息素含量不低於1mg。
(二)監測地點。
果園、包裝廠、集散點、冷庫周邊、出境口岸等。
(三)懸掛方式。
將誘捕器懸掛在寄主樹冠中上部,不被枝葉遮擋、陽光不強烈照射處,注意遮陽、避免受陽光直曬或直接淋雨。
(四)設置密度。
輸華石榴果園,每100英畝(607.5畝)放置12個誘捕器,果園面積每增加100英畝,增放2個誘捕器。
包裝廠、石榴集散點、冷庫周邊及出境口岸等地,每100英畝放置1-3個誘捕器。如涉及區域廣闊,可酌量增加。
(五)誘芯更換。
每月更換一次。
(六)檢查週期。
每兩個星期至少檢查一次。
(七)檢查人員。
烏方或者烏方授權的技術人員。
二、黃板(黃色膠劑誘捕器)
1.所有註冊登記的輸華果園均應當安放黃板。
2.誘捕監測應從石榴的座果(生長期)持續到採收期結束。
3.每個果園懸掛黃板的數量不能少於4個。當種植園的面積大於10英畝時,應每2英畝懸掛1個黃板。
4.在生產季節,黃板應每7天檢查一次;在採收前應每7天檢查兩次。
5.黃板須每14天至少更換一次。如黃板表面被植物殘體覆蓋,應及時更換黃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