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 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李延霞
為規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25日發佈《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制定出台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制定辦法一是完善銀行理財子公司制度規則體系的需要。目前銀行理財子公司主要沿用商業銀行理財、代銷等監管規則,全面性和適用性存在不足。二是適應理財產品銷售法律關係變化的需要。銀行理財子公司設立後,產品銷售的相關法律主體擴展為銀行理財子公司、代理銷售機構和投資者三方。各方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的法律定位、權責關係、風險預期均發生變化,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相關規範。
問:辦法對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業務活動做出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銀行理財子公司;一類是接受銀行理財子公司委託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辦法現階段允許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代理銷售機構,保持了現有理財產品銷售制度的連續性和平穩性。
銀行理財子公司屬於新型非銀行金融機構,機構類型、產品屬性、品牌聲譽等處於起步培育階段,區分辨識度需要逐步提升。現有銷售機構範圍總體延續了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於投資者識別。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問:辦法對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的銷售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辦法堅持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共同承擔銷售責任。銀行理財子公司是理財產品的設計發行方,主要責任是確定如實反映產品屬性的統一信息內容和披露標準(即“是什麼產品”),篩選合格的代理銷售機構並實施持續有效管理(即“由誰來賣”),明確規範銷售的執行標準和約束機制(即“如何管理賣方”)。
代理銷售機構面向投資者實施銷售行為,主要責任是選擇適宜本機構特點和目標客羣的理財產品(即“賣什麼產品”),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評估篩選合適的投資者(即“賣給誰”)等。
問:辦法對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通過營業網點和電子渠道銷售理財產品做出了哪些規定?
答: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可以通過營業網點銷售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也可以通過官方網站、移動金融客户端應用軟件(手機銀行APP)等自有的電子渠道銷售理財產品。
對於通過營業網點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辦法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按照監管規定實施理財產品銷售專區管理,在銷售專區設置明顯標識,並在銷售專區內對每隻理財產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除非與投資者當面書面約定,評級為四級以上的理財產品銷售,應當在營業網點進行。
對於通過電子渠道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辦法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完整客觀記錄營銷推介、產品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投資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確保能夠滿足回溯檢查和核查取證的需要。
問:辦法在理財產品銷售人員管理方面做出了哪些規定?
答:在機構層面,辦法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建立健全上崗資格、持續培訓、信息公示與查詢核實等制度並有效執行。未經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進行上崗資格認定並簽訂勞動合同,任何人員不得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
在員工層面,辦法要求銷售人員在向投資者宣傳銷售理財產品前進行自我介紹並告知信息查詢和核實渠道,便於投資者查詢核實,防止偽冒身份和虛假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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