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董亮 丁寧)5月13日晚間,證監會官網顯示,針對藥明康德(603259)股東違規減持的情形,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對記者提問進行了回答。
據瞭解,證監會針對藥明康德股東上海瀛翊違規減持行為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系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因違規減持被處罰的首個案例。
證監會表示,2021年5月,藥明康德股東上海瀛翊違規減持股份,違反了《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有關規定,證監會擬依照《證券法》第186條對上海瀛翊做出行政處罰。
證監會強調,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違規減持股份,破壞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權益,一直以來是證監會監管執法的重點。新《證券法》第36條專門對股份減持行為做出規範,要求不得違反證監會關於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規定,並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同時還明確了罰則。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認真學習、嚴格遵守。違反上述規定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監會指出,針對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證券法》提出信息披露的原則性要求,《減持規定》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監管理念,對事前、事中、事後信息披露做出具體、細化規定,例如,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等。這是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也是境外成熟市場的普遍做法。在減持股份過程中違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屬於典型的違規減持行為。相關主體應當深刻理解規則內涵、充分認識違規責任、自覺遵守有關要求,促進形成良好市場生態和環境。
下一步,證監會將切實執行《證券法》和中辦、國辦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堅決依法查處違規減持行為,引導股東、董監高規範、理性、有序減持,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