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利好!證監會擬優化上市公司回購條件等,上交所和深交所同步徵求意見
10月14日,證監會在官網發佈通知,其擬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董監高持股變動等相關規則進行修訂,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上交所、深交所也同步發了相關的修訂內容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擬優化和完善回購條件等條款
10月14日,證監會在官網發通知稱,其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下稱《回購規則》《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部分條款進行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股份回購是國際通行的維護公司投資價值、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豐富投資者回報機制的重要手段,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
上述通知稱,近年來,上市公司能夠從實際出發審慎制定回購方案,依法依規實施回購,股份回購活躍度持續提升,家數、規模呈現增長態勢,市場反映良好。隨着市場環境變化、市場主體需求多元化,部分股份回購的條件設置較為嚴格,實施的便利度不夠,股份回購尚未成為維護上市公司價值的長效機制。
該通知還稱,為進一步提升回購的制度包容性和實施便利性,結合實踐情況,此次修訂對《回購規則》關於回購條件等部分條款做了優化和完善。同時,為便於上市公司董監高依法合規增持股份,向市場傳遞對公司長期投資價值的信心,此次修訂對《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有關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規定進行了優化調整。
證監會表示,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其將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情況,進一步修訂完善有關規則,履行法定程序後儘快發佈實施。
↑截圖自證監會官網
放寬股份回購等條件,窗口期拉長
紅星資本局翻閲證監會發布的修訂説明發現,《回購規則》主要有四方面內容進行了修訂:
一是優化上市公司回購條件。修訂《回購規則》第二條,將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回購觸發條件之一,由“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25%”。
二是放寬新上市公司回購實施條件。修訂《回購規則》第七條,將新上市公司的回購實施條件,由“上市滿一年”調整為“上市滿六個月”。
三是進一步明確回購與再融資交叉時的限制區間。為明確監管政策,修訂《回購規則》第十二條,明確僅在再融資取得核准或者註冊並啓動發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記前,不得實施股份回購。
四是優化禁止回購窗口期的規定。為降低窗口期過長的影響,修訂《回購規則》第三十條,將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個交易日內”調整為“公告前五個交易日內”。
另外,證監會對《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內的相關“窗口期”也擬進行修訂,將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的“窗口期”調整為“公告前十五日內”,將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的“窗口期”調整為“公告前五日內”。
上交所和深交所同步公開徵求意見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10月14日,上交所和深交所也發佈了就修訂回購股份、股份變動管理規則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其中,上交所對股份變動管理規則的修訂與證監會保持一致,“窗口期”有所變化;而對於回購股份,上交所擬修訂四方面內容,分別是:
一、優化上市公司回購條件。修訂《回購股份指引》第二條,將“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回購觸發條件之一,“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25%”。
二、放寬新上市公司回購限制。修訂《回購股份指引》第十一條,將新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條件,由“上市滿1年”調整為“上市滿6個月”。新上市公司擬實施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回購且回購股份用於減資的,仍然不受前述上市期限的約束。
三、完善回購股份窗口期。修訂《回購股份指引》第十八條,將季度報告、業績預告和業績快報的窗口期由公告前10個交易日內調整為公告前5個交易日內,降低窗口期對實施回購的影響。同時,修訂第四十五條,相應調整回購股份競價減持的窗口期,以保持兩者一致。
四、合理界定股份發行行為。修訂《回購股份指引》第二十一條,將現行規則規定的在回購期間不得實施的股份發行行為,進一步明確為上市公司自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註冊並啓動發行之日起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記之日止的股份發行行為。
↑截圖自上交所官網
另外,深交所表示,此次圍繞三個“放寬”修訂回購增持規則,分別是:
一、放寬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回購情形的條件。將條件之一“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跌幅累計達到30%”,修改為“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跌幅累計達到25%”。
二、放寬上市公司實施回購的已上市期限。將上市滿一年才能實施回購的條件調整為“已上市滿六個月”。
三、放寬窗口期限制。將回購窗口期從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的10個交易日內縮短至5個交易日內;將董監高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窗口期從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的三十日內縮短至十五日內,以及從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的十日內縮短至五日內。
↑截圖自深交所官網
紅星新聞記者 楊佩雯
責編 鄧旆光 編輯 何先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