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日訊 近日,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關於上海植幸化妝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產不符合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案》(滬藥監稽處〔2022〕762022000006號)顯示,上海植幸化妝品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或者不符合化妝品註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被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罰款(395350.6元),沒收違法所得(4354.03元),沒收違法物品。處罰決定日期2022年7月18日。
2022年1月5日,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查見當事人於2021年11月生產的3批奇妙時光深海水潤多效保濕霜(淨含量:8g,生產批號:B1113A01、B1119B01、B1125B01),產品實際投料成分含有海藻糖,與產品備案憑證載明的成分不符。
經查,奇妙時光深海水潤多效保濕霜為國產普通化妝品,產品備案編號:滬G妝網備字2021001420,當事人是該產品的實際生產企業。產品備案憑證載明的成分不含海藻糖。
2021年10月,當事人購入原料PatcH2O(生產日期:2021年3月,批號:0024153121),成分含有海藻糖。2021年11月,當事人使用上述原料生產3批奇妙時光深海水潤多效保濕霜:生產批號B1113A01,31342瓶;生產批號B1119B01,10200瓶;生產批號B1125B01,50400瓶。其中,B1113A01批產品全部出庫,另2批產品未出庫。2022年1月17日至2月28日,當事人主動召回B1113A01批產品25621瓶。當事人實際銷售B1113A01批產品5721瓶。上述3批產品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79070.12元,當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4354.03元。
當事人生產奇妙時光深海水潤多效保濕霜(淨含量:8g,生產批號:B1113A01、B1119B01、B1125B01),產品實際投料成分中含有備案憑證未載明的海藻糖。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鑑於當事人主動召回涉案產品,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下列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肆仟叁佰伍拾肆元零叁分(4354.03元);2.沒收違法產品:奇妙時光深海水潤多效保濕霜(淨含量:8g,生產批號:B1113A01、B1119B01、B1125B01)86221瓶;3.罰款:人民幣叁拾玖萬伍仟叁佰伍拾元陸角(395350.6元)。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組織生產化妝品,建立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建立並執行供應商遴選、原料驗收、生產過程及質量控制、設備管理、產品檢驗及留樣等管理制度。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化妝品註冊或者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生產化妝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的原料、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應當備案但未備案的新原料生產化妝品,或者不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範使用原料;
(二)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或者不符合化妝品註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
(三)未按照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組織生產;
(四)更改化妝品使用期限;
(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製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六)在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其實施召回後拒不召回,或者在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或者暫停生產、經營後拒不停止或者暫停生產、經營。
以下為原文: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藥監稽處〔2022〕762022000006號
當事人名稱:上海植幸化妝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7MA1J4PTU6L
住所:上海市松江區小崑山鎮朱家浜路118號6幢1,2,3,4層
法定代表人:蔣誠
2022年1月5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查見當事人於2021年11月生產的3批奇妙時光深海水潤多效保濕霜(淨含量:8g,生產批號:B1113A01、B1119B01、B1125B01),產品實際投料成分含有海藻糖,與產品備案憑證載明的成分不符。
經查,奇妙時光深海水潤多效保濕霜為國產普通化妝品,產品備案編號:滬G妝網備字2021001420,當事人是該產品的實際生產企業。產品備案憑證載明的成分不含海藻糖。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本局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依法取得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製作詢問筆錄,期間未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2021年10月,當事人購入原料PatcH2O(生產日期:2021年3月,批號:0024153121),成分含有海藻糖。
2021年11月,當事人使用上述原料生產3批奇妙時光深海水潤多效保濕霜:生產批號B1113A01,31342瓶;生產批號B1119B01,10200瓶;生產批號B1125B01,50400瓶。其中,B1113A01批產品全部出庫,另2批產品未出庫。
2022年1月17日至2月28日,當事人主動召回B1113A01批產品25621瓶。當事人實際銷售B1113A01批產品5721瓶。上述3批產品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79070.12元,當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4354.03元。
以上違法事實主要有當事人證照、相關人員身份證明材料、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憑證、批生產記錄、原料成分組分表、產品委託加工合同、產品訂購合同、產品出庫單、產品召回報告、當事人陳述、現場筆錄及詢問筆錄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2022年7月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滬藥監稽聽告〔2022〕762022000006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有陳述、申辯,並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要求。
當事人生產奇妙時光深海水潤多效保濕霜(淨含量:8g,生產批號:B1113A01、B1119B01、B1125B01),產品實際投料成分中含有備案憑證未載明的海藻糖。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化妝品註冊或者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生產化妝品。”的規定。
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鑑於當事人主動召回涉案產品,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或者不符合化妝品註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肆仟叁佰伍拾肆元零叁分;
2.沒收違法產品:奇妙時光深海水潤多效保濕霜(淨含量:8g,生產批號:B1113A01、B1119B01、B1125B01)86221瓶;
3.罰款:人民幣叁拾玖萬伍仟叁佰伍拾元陸角。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將罰款和沒收款繳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履行沒收違法產品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