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是漲薪招攬人才,一邊是競業限制協議約束人員流動。
近期,上海一家大型券商成為市場焦點,據傳該券商要求債券融資部員工籤競業限制協議,若員工在競業限制期間跳槽到同行,員工要賠公司近12個月總收入的3倍!
對此該券商相關人士回應券商中國記者網傳消息並不屬實,具體方案仍在討論醖釀中。
券商投行一直是人員流動性較強的行業,多名受訪券商人士表示,已有部分投行開始搞競業限制協議,有的券商要求的違約金低,也有的只針對跳槽至某頭部券商才收取違約金。
隨着校園秋招即將開啓,競業限制協議話題也受到大學生的關注,在部分受訪的金融學子看來,公司應當通過增加福利等積極手段留住員工。
投行爭議競業限制協議
近期,有關海通證券一則傳聞引發投行圈內關注。在多個不同的社交媒體上,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有疑似海通證券員工爆料稱,海通證券債券融資部門要求全體人員籤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後的6個月(競業限制期間)海通證券支付員工基本工資的30%作為經濟補償,若員工跳槽到同行,員工需向公司支付近12個月總收入的3倍作為違約金。
據瞭解,競業限制協議通常是約定員工在離職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到競爭對手就職,在此期間公司按月發放一定數額的補償金,如離職員工違約,需承擔違約賠償。
對此,券商中國記者向海通證券相關人士求證,對方表示網傳消息並不屬實,根據行業管理,有關部門曾討論過競業禁止協議的簽署,但具體方案仍在討論醖釀中,具體金額、簽署範圍等都未確定。
投行一直是人員流動性較高的行業,是否該用競業限制協議約束員工,一直受到業內關注。
一家中型券商投行人士向券商中國記者分析,“大券商主要靠公司平台的影響力獲得客户,所以要求員工籤競業限制協議是可以理解的。”
一名券商人士表示,從國際經驗來看,外資大行有競業限制協議,員工跳槽需要有脱密期。其預計未來,來自大券商的員工跳槽會越來越難。
券商中國記者採訪多家券商人士瞭解到,目前已有部分投行作出相似約束。
一家頭部券商投行人士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公司沒有明確要籤類似協議,但如果工作年限不夠會有相應處罰,工作年限一般要求3年。
一家小型券商投行人士談到,其注意到目前證券業中已有部分投行要求員工籤競業限制協議。但最終取決於公司是否決定要嚴格履行,比如有的不會鬧到雙方撕破臉皮,但也有的員工會被公司拿着競業限制協議威脅。
另有券商人士表示,華東某大型券商同樣有競業限制協議,違約金不多,只對跳槽去中金公司的離職員工收違約金。
如何判斷競業限制條款是否合理?
在受訪人士看來,競業限制下沉到員工是否合理、員工能否拒絕籤協議、離職期間競業補償、違約金是否過高、競業限制期限等話題值得關注。
深圳一名從事勞動糾紛領域的律師在接受券商中國記者採訪時談到,協議必須是雙方自願簽署的。如果公司超出範圍或者違法強行要求員工簽署,員工有權拒絕。公司也不得以此為由處罰員工。
他表示,首先,如果公司要求全體員工都簽署競業限制協議,那就違反勞動法對簽訂主體的限制。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次,關於競業限制協議的經濟補償計算標準,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但在有的地區或者有的特殊行業,會設定最低標準以保證勞動者權益。不過,如果金額過低已顯失公平的,可以要求撤銷或變更,特定情況下可能無效。
該名律師還談到,關於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違約金,法律亦無明確規定。但《勞動合同法》草案中就曾明確過違約金的上限,即: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雖然該規定在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被刪除。但可以在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而顯失公平提供參考。
金融業競業限制糾紛,法院怎麼判?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近年來已陸續出現有關金融機構員工競業限制糾紛的法院判決書。在競業限制約定解除日期、如何判斷普通從業者是否有保密義務、違約金等問題上,法院的判決或可給業內提供參考。
2019年國泰君安與一名員工鬧上法庭。根據此前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協議,國泰君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給員工前12個月平均基本工資的50%作為經濟補償,如果員工違約跳槽到同行,員工需要支付違約金10萬元。
2018年3月17日合同期滿後,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該名員工計劃入職太平洋證券。直到3個月後(2018年6月14日),國泰君安出具一份關於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其中備註該員工有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期限為1年。2018年9月27日員工委託訴訟代理人發出《律師函》,明確提出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一審法院認為,員工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至2018年9月27日發《律師函》期間,國泰君安已持續長達6月有餘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此後亦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而國泰君安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員工在8月之前與太平洋證券建立勞動關係。
在這背景下,一審法院表示,支持員工解除競業限制約定;解除日期確定為律師函要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日期(9月27日)。在雙方沒有提交新證據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
在2016年,農行與一名員工同樣因為競業限制糾紛打官司。根據競業限制協議顯示,農行在競業限制期間內支付員工離職前一年的月平均收入(税前)的50%,若員工在此期間違約跳槽至同行,將要賠償離職前一年的工資收入(税前)的3倍。
2014年7月員工提出離職,農行向員工出具了《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其中明確競業限制協議將於2016年7月20日解除。不久農行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但該員工將款項退回並註銷了銀行賬户。同年9月該員工已到上海農村商業銀行上班。農行要求對方支付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違約金37.47萬元。
在一審判決中,法院表示,該員工擔任的支行客户部經理職務證明其能掌握農行的有關商業秘密,因此屬於勞動合同法關於競業限制的人員規定範疇。同時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籤訂《競業限制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同時法院也並不認為違約金過高,法院表示,違約金是綜合考慮了農行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的數額、該員工離職前的收入及因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可能給農行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因素。法院判決該員工支付違約金37.47萬元。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二審維持原判。
金融學子關注跳槽自由、福利待遇
競業限制協議的話題也在尚未步入社會的金融學子圈內引起熱議。
廣州一名金融學專業的區同學認為,如果競業協議從高管下沉到底層,對於中基層員工損害較大。
會計學在讀學子黃同學表示,競業協議誇張的補償賠償比例是不合理的且不可持續的,長遠來看可能影響公司的外部形象。
“我認為金融行業本身非常有魅力的地方就是它具備豐富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的實現離不開跳槽的機會。不同的平台有不同的特性,適合不同階段的就業者。當我在一個平台學習鍛鍊了幾年後,心態能力不同自然會想到另外一個有更大發展前景的平台。競業協議很大程度上剝奪了選擇員工跳槽的自由,很影響從業者的職業發展。”區同學表示。
黃同學認為大部分應屆生選擇第一份工作都會考慮到自身2-3年內的職業規劃,強硬的競業限制使得應屆生更加被動。他表示自己如果目標企業體量差不多,即使犧牲部分底薪也會選擇沒有競業限制協議的機構。而區同學則認為敢於提出競業協議的多為較大公司的關鍵職位,如果自己有機會拿到這樣的崗位還是願意的。
黃同學表示,公司應當着力於優化自身、增加福利、減輕員工壓力,採用更加有效積極的手段留住員工。區同學則談到,競業協議的制度本質是犧牲員工的利益來保障企業的利益,想要更持續地存在關鍵在於平衡,在競業協議增添負擔的情況下應給予相應的福利,增強員工接受協議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