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晟資本及總經理劉琦收警示函 私募違規承諾最低收益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網站發佈《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前海德晟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與《深圳證監局關於對劉琦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深圳前海德晟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德晟資本)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德晟資本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劉琦作為德晟資本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劉琦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私募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説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説明書。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三)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前海德晟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前海德晟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10月27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劉琦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劉琦:

  經查,深圳前海德晟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晟資本或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你作為德晟資本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你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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