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4日訊 昨日,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公佈了《關於對楊振華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22〕51號)》。經查,楊振華作為北京飛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利信”,300287.SZ)董事長兼總經理,在飛利信首次公開發行時作出承諾,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飛利信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根據飛利信2021年11月12日披露的《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之楊振華先生、曹忻軍先生、陳洪順先生、王守言先生被動減持計劃實施完成的公告》顯示,司法拍賣流拍後平安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以流拍價抵償債務,楊振華所持飛利信股份於2021年11月11日減少3975.09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2.77%。本次減持過户完成後,楊振華在2021年度合計減持5858.92萬股,佔年初本人持股總數的33.80%,違反了前述承諾。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的規定,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楊振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北京飛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務為向用户提供智能會議系統整體解決方案及相關服務,成立於2002年10月,於2012年2月1日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股票代碼300287。截至2022年1月18日,公司大股東為楊振華,持股比例為6.05%。
楊振華於2011年7月至今擔任飛利信總經理,於2014年9月至今擔任飛利信董事長。
飛利信2020年年報顯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楊振華、曹忻軍、陳洪順、王守言。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我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對承諾相關方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説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
在承諾履行完畢或替代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前,我會將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承諾相關方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其作為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行政許可申請(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購買資產、募集資金等)審慎審核或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楊振華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2〕51號
楊振華:
經查,你作為北京飛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利信)董事長兼總經理,在飛利信首次公開發行時作出承諾,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你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根據飛利信2021年11月12日披露的《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之楊振華先生、曹忻軍先生、陳洪順先生、王守言先生被動減持計劃實施完成的公告》顯示,司法拍賣流拍後平安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以流拍價抵償債務,你所持飛利信股份於2021年11月11日減少3,975.09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2.77%。本次減持過户完成後,你在2021年度合計減持5,858.92萬股,佔年初本人持股總數的33.80%,違反了前述承諾。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