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提供虛假信息賠償責任

新京報快訊(記者 沙雪良)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佈,其中明確,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導致公司披露的相關信息存在虛假陳述,原告起訴請求判令該交易對方與發行人等責任主體賠償由此導致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表示,成功的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意味着資源配置的進一步優化和上市公司運營質量的進一步提升,資本市場也會給予更高的估值。正因為如此,市場上也出現了利用虛假信息進行“忽悠式”併購重組,意圖抬高股價從中獲利的現象。這些行為,不僅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也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秩序。

這位負責人説,由於重大資產重組中的信息披露由上市公司負責,交易對方並非證券法所規定的 “信息披露義務人”,如果僅追究上市公司的責任,顯然不符合普遍的公平認知。交易對方作為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活動的參與者,掌握與標的公司有關的真實信息,交易對方違反提供真實信息的注意義務時,追究其責任符合侵權法一般原理。

因此,《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導致公司披露的相關信息存在虛假陳述,原告起訴請求判令該交易對方與發行人等責任主體賠償由此導致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見習編輯 陳靜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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