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送禮要視同銷售?不視同銷售有什麼後果?終於説清楚了!
收到粉絲這樣的留言:
關於企業贈送禮品的增值税處理的問題,在日常工作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具體實操處理,我們給大家列舉一下,看看你們是按哪種方式處理的?
某公司2020年年底呢,買了一批禮品(充電寶、頸部按摩儀、運動腕錶等)送給了客户,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一張,價税合計11300。
A會計處理方式: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0000
借:應交增值税-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1300
貸:銀行存款 11300
同時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300
貸:應交增值税-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轉出)1300
依據是財税2016年36號文
企業覺得送禮就是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不得抵扣進項税,如果抵扣了做進項税轉出處理。
B會計處理方式: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0000
借:應交增值税-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1300
貸:銀行存款 11300
同時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300
貸:應交增值税-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1300
依據是:《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企業覺得送禮是將購進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該做增值税上的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税。
雖然兩種做法呢,在結果上説不影響增值税和費用成本。
但是到底哪種做法才是更符合增值税的本質呢?都是增值税的規定,不可能一個業務出現兩種不同的做法吧?
我們以自己的理解和認知給大家分析一下。看看能不能給大家帶去點思考。
我覺得理解這個問題,我們還是要站在增值税的原理上來分析,增值税的視同銷售和不得抵扣的相關規定都是建立在增值税的計税原理基礎上做出的,理解到了增值税的原理,自然就知道為什麼要視同銷售,為什麼要進項税轉出了。
增值税,是對產品進入消費領域(不再增值)這個環節徵收的一種税。
比如我在超市買了一件商品,339塊錢。其中增值税39塊,我買了當然不是為了再銷售,而是自己用,所以這時候,商品就進入了最終消費環節,直接按照300的13%向我徵收了39的增值税,價税合計就是339,我付了339塊錢。
那如果是這樣的話,增值税也挺簡單的,那就是等到商品進入最終消費環節的時候我們再按税率徵税就完事了,我們只需要判斷我們賣的產品是不是進入最終消費環節,是就徵税,不是就不徵税。
但是實際上,你覺得好判斷嗎?
當然不好判斷,超市賣給我,它不好知道我是不是自用還是繼續倒賣,這個不具有實操性。
所以,增值税設計了一個辦法,銷售方銷售時候不需要判斷購買方購買環節是不是進入了最終消費環節,銷售時候都一併按時税率計税並向購買方收取。
每個環節的銷售通通如此。
工廠銷售給批發商100,100按照13%交税13,批發商銷售給超市200,超市按照13%交税26,超市銷售給我300,按13%交税39。
你看看,這樣算的話,重複收税就非常嚴重,商品流轉次數越多,重複收税越嚴重,上述情況,工廠的100*13%和批發商的200*13%是被重複算了。
這樣重複徵税自然是不合理。
所以,增值税就規定,如果購買方是用於繼續生產流通的,那麼其再次對外流轉的時候其購進墊付的進項税給予退回(實際操作就是購進抵扣法)。
批發商購進時候墊付的13的進項税,其商品再次流通時候計税26,再退回13,實際也只繳納了13,這樣就避免了重複徵税。
超市購進墊付的26進項税,其商品再次流通計税39,再退其購進墊付的26,實際也是繳納13。
最終是消費者負擔增值税,各環節繳納增值税的狀態,工廠繳納13,批發商繳納13,超市繳納13,我作為消費者,負擔了增值税36。
這種上環節銷項成為下一環節進項,下一環銷項再次成為再下一環節進項,每一環節經銷鏈接,環環相扣,就像一條鎖鏈,而正是這條鎖鏈保證了增值税不重複徵税。
而鎖鏈的終點自然是最終消費環節(退出生產流通環節),最終消費環節比如我購買了339的產品,其中含的39的增值税,我不會再流轉下去,我不會享受退税(抵扣),這39的增值税就沉澱在最終消費環節了。
那麼在此基礎上,我們進一步來理解一下為什麼要進項税轉出。
進項轉出也就是在這個環節不讓你抵扣了,增值税退出流通環節就不能抵扣了,比如我作為自然人購買產品消費了,是沒法抵扣的。那麼作為企業呢?同樣也是購進的產品退出了生產流通環節,包括進入了消費環節、簡易計税和免税環節,還有就是沒有取得合法抵扣憑證,無法證明你墊付了進項税。
而贈送禮品這個事項,本身貨物仍然在流動,增值税鏈條是延續的,所以視同銷售更符合增值税計税原理。
所以贈送禮品這個事項,做視同銷售處理是更合理的。
那麼又如何解讀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不得抵扣進項税呢?有些朋友覺得送禮也是交際應酬消費。
如果送禮要視同銷售,難道同時進項又不得抵扣?兩頭不佔當然不合理,不符合增值税不重複計徵的目的。
所以二者必選其一。
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這裏的交際應酬消費着重強調的是消費,不存在實際貨物的進一步流轉,比如用於交際應酬消費(就餐喝掉)的酒類、用於交際應酬消費(公司接待)的茶葉,用於交際應酬消費(招待客人)付出的住宿費等。
以上理解是我對此的一個認識,是站在增值税原理上去做一個判斷和對政策的學習解讀。
當然對此包括不同地區税務機關都有不同的理解和執行口徑,比如下面這兩個口徑。
比如皖國税函[2009]105號就如是規定:一般納税人在交際應酬中所贈送的自產、委託加工或外購的貨物,其進項税額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視同銷售中的無償贈送徵收增值税
津國税外[1998]43號 外購商品做為禮品贈送,原則上應該交納增值税。但要視企業是否先期抵扣了進項税金。若將進項税金進行了抵扣,則應該徵税;若沒有抵扣進項税金,則可從寬掌握暫不徵税,企業可按交際應酬費處理。
從這兩個口徑來看,如果税務局比較開明,那麼一般不會讓納税人吃虧,如果你抵扣了,那視同銷售,如果沒抵扣那不需要視同銷售。
但是也正是因為這種情況,也説明這個口徑本身就存在執行中的爭議。
對於納税人送禮,我的處理建議只有一個。
取得專票,抵扣進項,同時做視同銷售處理。
為什麼呢?因為我怕你遇到不開明的税務局,你如果按照不得抵扣的處理思路處理了,沒有取得專票,或者取得專票抵扣了做了轉出,後期税務局檢查到,非要讓你視同銷售,那你進項又沒抵扣到,銷項又的計提。
兩頭不佔不説,補計銷項税還會涉及滯納金,得不償失。
與其這樣留下風險,還不如按視同銷售處理了。
特別是對於一些贈送禮品金額較大的企業來説,這個一定要好好做一下事前籌劃。
(文章作者:二哥税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