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公司自願披露的公告已約佔兩成,上交所發佈自願信披指引,不得與法定信披衝突

9月25日,上交所發佈《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自願信息披露》,指出不宜披露與投資者決策關聯不大的信息,更不應披露可能誤導投資者錯誤估計公司價值的市場熱點相關信息,不能以重大風險提示替代應有的事實基礎。

科創公司自願披露的公告已佔20%

自願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義務的重要內容,也是法定信息披露必要和有益的補充。從境內外資本市場實踐看,上市公司自願披露的戰略規劃、盈利預測、內部治理、環境保護、社會責任、人力資源等信息,已經成為投資者判斷公司價值、做出投資決策的重要參考。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稱,本次專門出台自願信息披露指引,主要有如下三方面的考慮:

一是貫徹落實新《證券法》。新《證券法》明確規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願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指引》進一步豐富細化了科創板上市公司自願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則和具體要求。

二是推動提升科創板信息披露有效性。開市以來,一批代表新經濟發展方向、擁有“硬科技”的企業登陸科創板,其科創屬性、成長屬性、價值屬性需要從更多維度進行呈現,自願信息披露也得到更為普遍運用。科創公司自願披露的公告數量已經佔公告總數的20%左右;年度報告和臨時公告均有涉及。出台指引,即順應這一變化趨勢,推動科創公司積極主動實踐自願信息披露,為投資者提供更具針對性和有效性的決策信息。

三是防範自願披露中的不當行為。結合自願信息披露的監管實踐,通過原則闡述和案例示範指導公司建立相應的自願信披內部制度。

不能“報喜不報憂”

《指引》重點從四方面規範自願信息披露:

一是準確把握自願信息披露的範圍。自願披露不是隨意披露,應當服務於投資者決策需要;內容上,應當基於一定的客觀事實,或者具備實施的基礎條件;類型上,包括戰略信息、財務信息、預測信息、研發信息、業務信息、行業信息、社會責任信息等。

二是遵循自願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儘可能簡明友好,力求用平實易懂的語言替代專業術語,必要時可以採用圖表輔助表達。同一類事項原則上應當持續披露,同一事件的重要進展也應當及時披露,不應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不能“報喜不報憂”。

三是關注常見自願披露的公告要點。《指引》專門列出了常見信披事項和公告要點。這些事項涉及行業信息、運營數據、非會計準則下的財務數據、董事長致投資者的溝通信函等符合科創公司特點的內容。科創公司可以根據需要,在披露年報和編制臨時公告時參照使用。

四是明確標識 “自願披露”公告類型。採用臨時公告方式自願披露信息時,應當在所披露的公告標題中標註“自願披露”字樣,以方便投資者識別、理解科創公司自願披露性質。

利用自願信息披露“蹭熱點”露頭就打

為防範自願披露中的不當行為,《指引》闢出專門一個部分,提出明確要求:

一是審慎評估相關公告披露的必要性。科創公司應避免披露僅與市場熱點有關,但對公司不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尤其不得利用自願披露與市場熱點進行不當關聯。

二是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對於確有必要披露的涉及市場熱點的信息,不能誤導投資者,並按照所披露事項涉及市場熱點的不同類型,進一步細化了披露要求。例如,披露事項涉及熱點技術的,科創公司在公告中説明所掌握的技術與熱點技術是否相同,與主營業務的關聯度,相關技術是否已經成熟,研發是否存在不確定性,公司是否實際擁有相關技術等等。

三是及時説明和澄清。要求科創公司密切關注公共媒體關於科創公司的報道和市場傳聞,如果出現不恰當地將熱點概念與公司相關聯的情形,可能對投資者決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產生較大影響的,需要及時澄清。

對主動迎合市場熱點的“蹭熱點”,特別是濫用自願信息披露實施信息型市場操縱的違法違規行為,上交所將繼續從嚴監管,露頭就打。

來源:周到上海作者:曹西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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