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上交所發佈關於紅籌企業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有關事項的通知稱: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2.1.1條規定了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條件,其中涉及股本總額計算。考慮到紅籌企業的公司形式、股票面值及股本要求與境內市場存在較大差異,且相關安排屬於公司治理範疇,故對紅籌企業特定上市條件予以調整適用。
紅籌企業發行股票的,適用《上市規則》第2.1.1條第一款第二項時,調整為“發行後的股份總數不低於3000萬股”;適用第2.1.1條第一款第三項時,調整為“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紅籌企業發行存託憑證的,適用《上市規則》第2.1.1條第一款第二項時,調整為“發行後的存託憑證總份數不低於3000萬份”;適用第2.1.1條第一款第三項時,調整為“公開發行的存託憑證對應基礎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發行後的存託憑證總份數超過4億份的,公開發行存託憑證對應基礎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0%以上”。
編輯 孫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