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錢箐旎 李萬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抹去了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新利率紅線被設定為4倍LPR,按照最新1年期LPR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新規公佈後,引發了市場廣泛關注。有觀點認為,超過15.4%就是高利貸。但也有觀點認為,利率紅線有漏洞,能輕鬆繞過。事實究竟如何?經濟日報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學者。
首先,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並非固定為15.4%。
業內專家表示,15.4%的説法,最初來自於最高法的解釋,“以2020年7月20日發佈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也就是説,15.4%的上限,是根據今年7月20日的LPR利率算出來的,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LPR發生變化,這個上限同樣也會變化。
其次,在新規出台後,有媒體報道指出,民間借貸新規有漏洞,民間借貸機構能“鑽空子”做出70%的高利貸。
對此,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説,這裏的‘4倍’指的是司法保護的上限,如何計算在修改後的司法解釋中是清楚無誤的。”董希淼説。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表示,確實存在名義利率和實際利率兩種情況,兩者也確有差異。此前,部分機構通過收取手續費、管理費、諮詢費等額外費用,最後實際的資金成本遠超法律規定的標準。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是在充分考慮到各種還本付息計算方式後作出的,希望某些機構不要耍小聰明。
此外,業內專家還提醒,新規明確指出只管“民間借貸”,這意味着新規對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是不適用的。去年9月份通過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提到,人民法院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根據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的精神,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並適用不同規則與利率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監管部門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對此,董希淼表示,小貸公司是否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在法律上存在爭議,“小貸公司正在納入地方金融監管,可以考慮將小貸公司等視同金融機構,不再適用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規制。”
此外,一些業內專家表示,為正規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和非正規金融機構提供助貸業務的金融科技公司,通過互聯網大數據的手段,提供風控、推介客户等服務,也不屬於此次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解釋調整範圍。對從事助貸業務等金融科技企業如何監管,是金融監管政策問題。今年7月份,中國銀保監會公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對聯合貸款、助貸業務持開放包容的態度,有助於金融科技企業依法合規開展業務,助推金融機構加快數字化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