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中國通海證券有限公司(通海證券)(前稱中國泛海證券有限公司及華富嘉洛證券有限公司)前客户主任陳耀庭(男)違反證監會《操守準則》而禁止他重投業界,為期18個月,由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注1)。
證監會經調查後採取上述紀律行動。調查發現,陳於2011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間,在沒有事先取得一名客户的書面授權的情況下,以委託形式於該客户的帳户進行約6,031項交易,涉及價值超過5.73億元的股份。
在過程中,陳亦沒有遵守通海證券有關委託帳户的政策及程序。
證監會認為,陳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未能維護客户的最佳利益。陳沒有就委託交易取得書面授權,令其僱主無法監察及監管有關帳户的操作情況,亦剝奪了對客户的保障,使其承受在其帳户內進行未經授權交易的風險,客户的利益因而受到損害(注2及3)。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陳干犯失當行為的持續時間,以及他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註:
陳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並於2011年5月3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間隸屬通海證券。陳現時並非證監會持牌人。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2項一般原則規定,持牌人在經營業務時,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户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
《操守準則》第7.1(a)(ii)段規定,在未有客户特定授權的情況下,持牌人須獲得該客户的書面授權,方可為其進行交易。《操守準則》第7.1(c)段規定,持牌人如已獲得第7.1(a)(ii)段所述的授權,便應指明該等帳户為“委託帳户”。《操守準則》第7.1(d)段規定,委託帳户的開立應由持牌人的高級管理層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