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是《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公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稿截止的日期,這意味着重疾定義修訂將進入更關鍵和重要的階段。按中國保險協會的説法就是“將根據社會各界的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規範修訂版內容,做好最終評審、發佈和實施相關工作”。也就是説重疾定義修訂的最終版本離我們越來越近了。
“重疾定義修訂,對行業發展具有深遠意義。一方面,有利於維護消費者權益;另一方面,產品定價、評估更加科學合理,有利於穩定死差益。同時,為多元化產品設計提供了依據。”國信證券的王劍説。
重疾定義修訂對保險行業存在巨大影響,因為重疾險是保險公司新業務價值的重要貢獻來源。有人做過統計,目前,重疾險的新業務價值率高達 80%以上,是驅動保險公司新業務價值和內含價值增長的主打保障產品。數據顯示,2019年重疾險保費收入達4107億元,佔健康險保費收入的58%。中保協的統計稱,目前持有有效重疾險保單的消費者已超過1億人次。
毋庸置疑,重疾定義修改與公眾利益和保險機構的發展後勁均息息相關。這也難怪重疾定義修訂推出後引發了公司和消費者雙方的“焦慮”,比如沸沸揚揚的“甲狀腺癌今後不賠全額”、“7月1日之前不投保就虧了”之類的説法,引得不少消費者急於想搭上“最後一班車”。事實果真是如此嗎?其實消費者大可不必為此過於擔憂。
首先重疾定義之所以修訂,是因為隨着醫學臨牀診斷標準和醫療技術的不斷髮展和革新,現行重疾定義規範中的部分內容已不能滿足當前行業發展和消費者的需求,需要修訂和完善。這本身就是站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角度,剔除現行規範中一些過時和不必要的保險責任,以更合理更規範地為消費者提供重疾保險保障。這可以從此次重疾定義修訂的變化中看到:一是優化分類,建立重大疾病分級體系,首次引入了輕度疾病定義。通過科學分級,充分適應醫學診療技術發展,將部分過去屬於重症疾病,但目前診療費用較低、預後良好的疾病明確為輕症疾病,使賠付標準更加科學合理;二是增加了病種數量。將原有25種重疾定義完善擴展為28種重度疾病和3種輕度疾病,並適度擴展保障範圍;三是擴展疾病定義範圍,優化定義內涵。而且引用的標準更加客觀權威,儘可能採用可以量化的客觀標準或公認標準、減少主觀判斷,使重大疾病的認定更清晰、透明,最大程度地避免可能出現的理賠爭議和理解歧義。對此,保險公司的普遍感覺是,新定義更加清晰地界定了重疾保障的範圍。
其次由於修訂後建立了重大疾病分級體系,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最新醫學實踐,科學劃分疾病等級,提供出合理區分重度疾病與輕度疾病的不同產品,使消費者可以選擇到與自己重疾風險更貼合的保險產品,同時賠付也會更加精準合理。比如最受關注的甲狀腺癌問題。此次修訂沒有剔除甲狀腺癌,而是將它根據疾病嚴重程度進行了分級,並按照輕重程度進行分級賠付。這被看成是修訂工作的一個重要突破。又比如,在現行規範中屬於除外責任不予賠付的部分早期惡性腫瘤,也依據分級原則,納入了規範修訂版輕度惡性腫瘤分類中。從這個角度來説,對消費者的保障應該更加全面了。
分類還會帶來一個附加情況,即重疾定義修訂後能更科學測算發病率,使其在一定程度上變得更可控,這必然減輕險企的賠付壓力,使新重疾產品存在降價的空間。
“重疾產品將會有一定下降空間,但這種空間不會很大。”南開大學金融學院保險學系教授朱銘來説。他認為,重疾定義修訂的重點還是在如何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保障,而非大幅降價上。
最後新版重疾定義下保險公司的競爭會給消費者帶來更多的保障實惠。事實上,近兩年保險公司在重疾險市場上的競爭已經白熱化。“重疾險市場方興未艾,滲透率仍有很大提升空間。但由於保險產品設計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無論是保障責任,還是費率競爭,短期都面臨着競爭的天花板。”王劍説。
據記者瞭解,目前在重疾險病種數量和保障責任設計上,各保險公司大多遵循“越多越好”的原則。數據顯示,有超過 95%的重疾產品包括了25 種標準重疾,重疾險病種數量在 70到100 種間的產品也明顯增加。不僅如此,保險公司還紛紛推出多重和多次給付產品。部分中小保險公司更是用“爆款產品”搶佔市場份額。總的趨勢是在比拼“底價”的同時,保障責任也越來越豐富,包括推出癌症二次賠、特定重疾保障、重疾醫療津貼等。
不過朱銘來認為,從更長遠來看,政策還會對重疾產品進一步規範,這對大型保險公司更有利。畢竟大公司有資金優勢、有參保人羣大數據優勢,由於抗風險能力強,在費率設定上也會更科學合理,而中小公司可能進一步承壓。
值得關注的是,修訂重疾定義不可避免會形成一個新舊保單、理賠標準的銜接過渡期。如何在保護好消費者的前提下平穩度過這一時期,對整個保險業是一種考量。中保險協的表態是:為做好新老規範及相關保險合同服務的有序銜接,正在研究制定過渡期的方案,並準備與規範修訂版配套發佈,從而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確保重疾險業務穩健發展。(經濟日報記者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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