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4日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於昨日公佈的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122號)顯示,北京東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通”,300379.SZ)股東張齊春、朱海東、朱曼於2020年7月10日通過東方通披露了《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三人在2018年4月18日至2020年7月9日間,通過集中競價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計減持1887.33萬股東方通股份,佔東方通公司總股本的6.71%。三人在持股比例變動達5%時,沒有及時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在履行披露義務前也沒有停止賣出東方通公司股票。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8.1條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3.10條的規定。深交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要求三名當事人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東方通成立於1997年8月11日,註冊資本2.81億元,於2014年1月28日在深交所掛牌,黃永軍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實控人、大股東、總經理,張齊春為第二大股東,朱海東為第五大股東,截至2020年6月30日,黃永軍持股2261.93萬股,持股比例8.04%,張齊春持股1900.25萬股,持股比例6.76%,朱海東持股573.47萬股,持股比例2.04%。
張齊春自2013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10日任東方通2屆董事長;朱海東自2013年10月24日至2016年11月13日任第2屆董事;朱曼自2013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10日任2屆董事。
東方通於2020年7月10日披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顯示,張齊春、朱海東系母子關係,朱海東、朱曼系夫妻關係。三人構成一致行動關係。三人於2020年3月26日向東方通提交了《減持公司股份計劃告知函》,持股5%以上股東張齊春及一致行動人朱海東、朱曼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競價交易、大宗交易方式減持本公司股份不超過812.86萬股(即不超過公司扣除回購專用證券賬户股數後公司股份總額的3%)。其中:通過大宗交易方式進行減持的,減持數量合計不超過541.91萬股(即不超過公司扣除回購專用證券賬户股數後公司股份總額的2%);通過競價交易方式進行減持的,減持數量合計不超過270.95萬股(即不超過公司扣除回購專用證券賬户股數後公司股份總額的1%),減持時間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個交易日後的3個月以內(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
本次權益變動前,張齊春持有公司股份3382.22萬股,佔當時公司總股本的12.21%,一致行動人朱海東持有公司股份770.61萬股,佔當時公司總股本2.78%,朱曼持有公司股份195.87萬股,佔當時公司總股本的0.71%。張齊春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公司股份4348.69萬股,佔目前公司總股本的15.70%。
本次權益變動後,張齊春持有公司股份1808.69萬股,佔目前公司總股本的6.43%,一致行動人朱海東持有公司股份542.47萬股,佔目前公司總股本1.93%,朱曼持有公司股份110.21萬股,佔目前公司總股本的0.39%。張齊春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公司股份2461.36萬股,佔目前公司總股本的8.75%。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8.1條規定: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涉及《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情形的,該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並及時通知公司發佈提示性公告。公司應當在知悉上述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時,及時對外發布公告。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3.10條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涉及《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並及時通知公司發佈提示性公告。公司應當在知悉上述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時,及時對外發布公告。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北京東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張齊春、朱海東、朱曼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122號
張齊春、朱海東、朱曼:
2020年7月10日,你們通過北京東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通”)披露了《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你們作為一致行動人,在2018年4月18日至2020年7月9日間,通過集中競價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計減持18,873,308股東方通股份,佔東方通公司總股本的6.71%。你們在持股比例變動達5%時,沒有及時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在履行披露義務前也沒有停止賣出東方通公司股票。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8.1條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3.10條的規定。請你們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們:上市公司股東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規範股票買賣行為,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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