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央廣電總枱中國之聲】;
公司能夠破產,個人能破產嗎?在我國現行法律環境下,答案是否定的。但在世界上其他一些市場經濟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比如英國、美國、德國、日本,以及我國的香港和台灣地區等,個人破產的相關制度已經有幾十年、上百年的歷史。 這也讓部分法律界人士將我國2006年頒佈的《企業破產法》稱為“半部破產法”。
6月2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我國的個人破產製度在深圳開始破冰。
一些人擔心個人破產法的出台會讓“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傳統信條被打破 ,事實真的是這樣嗎?草案如何平衡破產者及其債務人的權利保護?
允許個人破產完全是保護欠債者?
債主也可申請債務人破產,保護自身權益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一經公開,立即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不少網友評論認為,允許個人破產完全是在保護欠債者。
但翻開草案,“適用範圍”中就明確,可以申請破產的,不但有債務人,還有債務規模達到50萬元以上、逾期未被清償的債權人。 換句話説,如果債主判斷借錢的人有錢不還或者資不抵債,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從而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權利。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深圳經濟特區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黃亞英表示:“個人破產首先對債權人有利 ,遇到‘老賴’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去法院申請‘老賴’破產,這樣就把‘老賴’所有的資產都給搜出來,拿來清算保護債權人。”
對於債務規模50萬元的門檻設置,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孫迎彤介紹,這是經過反覆討論後初步設定的,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也會積極聽取社會各界的建議。
孫迎彤: “50萬元的規模是與深圳當前的經濟發展條件和債務形成的數據進行過關聯和分析的,認為50萬元這個數據已經達到了有可能不能完全償還的情況,最終能不能夠受理或者批准,還是由法院最後來作出一個綜合的裁決。
如果在債務人本身的資產量比較大的情況下,我認為法院有可能不會支持這樣一個數額就進入破產程序的。”
多重手段識別“誠實而不幸的的債務人”
避免“老賴”鑽空子
而個人申請自身進入破產程序的,需要提交誠信承諾書、財產及收入説明等。而且需要自法院受理日向前追溯三年,一切財產變動均需要報告 ,以供甄別申請人是否為“誠實守信而不幸的債務人”,避免惡意破產的“老賴”來鑽空子。
孫迎彤: “在申請破產之前的幾個年份,所有的債務以及資金往來的信息也都要提交給法院,這樣可以評估其中有沒有惡意欠債、惡意逃債的可能性,有些人可能自己不想還錢,他就提前轉移財產,而這些都在條例裏有規定。”
3年考察期滿後,債務人可申請免除剩餘債務
當債務人獲批進入破產程序,還要經過一定的免責考察期,完成清算,才可以得到剩餘債務的豁免。在此次公開的草案中,考察期設定為三年。
在此期間,債務人都將與包括高鐵動車一等座、三星級以上賓館、新購置不動產和機動車等高消費無緣 ,居住面積也不得超過安居型商品房面積標準。
記者看到,考察期的設置在歐美等國家個人破產法律中均有出現,美國設置為七年 。相比較而言,稍短的三年時限有怎樣的考慮?
孫迎彤: “它實際上是三到五年 ,其中有兩年屬於法院認為有必要延長的情況下是可以延長的。因為經濟活動、社會發展是非常迅速的,在產業中包括產品迭代速度也比原來快了很多,為了讓創業失敗者能夠儘快地融入社會,重啓自己的智慧對社會作貢獻,認為三年可能是一個比較恰當的時間 。”
終身追溯追責 封堵惡意破產欺詐
主動移交財產並配合處置了所有確定清算的財產、遵守了所有權利限制、且沒有出現藏匿財產等行為,免責考察期屆滿、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復權,並免除剩餘債務,破產清算程序至此終結,債務人獲得了重新開始的機會。
不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追溯制度。
深圳市人大代表、律師趙廣羣表示:“如果債權人或者利益相關人,在任何時候只要發現破產申請人存在欺詐,都可以申請撤銷免責,終身追責。 ”
六年前,深圳個人破產立法探索已經啓動
其實個人破產對很多人來説並不完全陌生。我國香港藝人鍾鎮濤就曾在2002年申請個人破產。 在破產期間,他全部收入都要上交,扣除生活必需後,其餘收入全部用於還債。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准鍾鎮濤解除破產。
但要説個人破產製度真的來到身邊,不少人心裏也會打鼓。欠債還錢這樣的老話説了那麼多年,為什麼要改?又為什麼是現在要改?
個人破產條例開始徵求意見的這一天,盧林等了六年
條例草案正式對外徵求意見這一天,深圳執業律師盧林很興奮,因為這一天他已經等了六年。 2014年6月,時任深圳律協做破產清算專業委員會主任的他,在一次會議上提出了在深圳探索個人破產製度的想法。
盧林: “大部分人還是覺得有點不成熟,但是西方在百年前就出現了個人破產法,難道他們百年前比我們現在還好,我是不相信的。”
個人破產條例有助解決“一次失敗、終身揹債”問題
之所以迫切地想推動個人破產條例在深圳的先行先試,與盧林長期從事破產清算工作的經歷密不可分。
作為我國市場經濟最活躍的地區之一,深圳超過90%的企業為民營企業,大量的中小微企業主和個體經營者在這裏逐夢創業。然而,遠非所有創業之路都通往成功,對很多人來説,一次失敗、終身揹債。
盧林: “我們天天都在做清算工作,發現很多的企業是清算完了,註銷了,但最重要的是,人的責任沒有免除,因為那個人都是給企業貸款做擔保的,比如法定代表人、高管。
人是生產利益要素裏面最重要的要素,如果你不把他解放出來,還談什麼創業沃土,他就沒法創業,天天被人家追債,而且沒有任何期限,一旦創業失敗,終身爬不起來 。”
公司是有限公司,可以依法破產;但個人破產無門,只能揹債到底。 債務主體間的不平等還衍生出一系列問題,這一點,同樣是律師的趙廣羣也深有體會。
趙廣羣: “本來設置企業就是有限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現實中,機構給企業注入資金的時候,往往要求法人以個人資產擔保,就讓他陷入無限責任的巨大風險中。‘套路貸’其實就是抓住了這樣一個漏洞,可以一輩子糾纏你,所以不怕把錢交給你。”
很快,深圳律協向深圳人大常委會遞交了立法建議,希望學習國外經驗,在深圳先行先試個人破產立法。盧林和他的團隊受到委託,很快起草了相對完整的立法建議和草稿。
然而,個人破產與傳統普遍認同“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甚至“父債子償”的觀念大相徑庭,加上2014年我國個人信用制度遠沒有今天完善,立法工作一有開展的苗頭,就引發了巨大的關注及爭議,陷入停滯。
個人破產立法深圳已探索多年,2015年已形成較為完整的建議稿
盧林:先行示範區的確立,給了深圳立法破冰的關鍵勇氣
盧林認為,轉機出現在2019年。
2019年6月,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要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同年8月,深圳迎來了更好的消息。
盧林: “我要強調的就是2019年8月公佈的《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這個決定對深圳影響太大了,上面寫的是用足用好深圳的立法權,這句話説得再明白不過了,就是你要先行先試,你還等啥? ”
如今,個人破產條例終於在深圳試水破冰,草案第一次在公眾面前亮相,一直到6月18日前,草案將充分徵集社會各界的意見。
6月2日,深圳市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開始公開徵求意見
盧林説,從第一次徵求意見到最終頒佈實施,草案可能還會有很多變化。未來,從深圳的條例出台,再到全國立法,可能又會是一個相對長時間的過程。不斷完善是必須的,但之於當下,邁出去這一步,至關重要。
盧林: “看美國破產法改了多少次了,它也在不斷修改,但是總得有制度,要邁出這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