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天眼APP訊 : 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是否會導致利率市場化名存實亡?民間借貸利率管制是否會助長民間非法高利貸的猖獗,從而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改委聯合公佈一份名為《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下稱《意見》)的文件,規範民間金融市場。
《意見》提出,抓緊修改完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這一表述一時間引發了理論界及市場的極大關注。第一財經記者採訪多位業內專 家瞭解到,雖然上述文件並不屬於司法解釋或行政規章,而是一種政策意向,但信號強烈,目的是要保護並促進民間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但多位專 家對此也表示出擔憂:司法保護利率標準進一步下降,可能導致中小微企業無錢可貸,同時也有可能助長民間非法高利貸的進一步猖獗,應審慎而行。
如果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影響幾何?
早在2015年,最高法公佈《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兩線三區”的做法,以此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兩線”為36%和24%兩條紅線;“三區”指兩條紅線劃分出的區域:24%以下為司法保護區;24%~36%為自然債務區;超過36%為無效區,屬於非法放貸。
此次《意見》提出,要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一個關鍵的問題是,自2015年“兩線三區”規則頒佈以來,民間借貸利率一直並未真正落到24%以下。
“司法保護利率標準進一步下降,一方面會讓‘嫌麻煩’、‘怕風險’的資金退出市場,另一方面,會讓留場的那些更願意冒險、更大膽的資金對債務人提出更多要求,讓債務冰山在水面以下的部分變得更大、更危險。”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繆因知説。
一直以來,民間借貸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並不屬民間借貸範疇之列。
不過,根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的指導精神,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這意味着,金融機構的融資費用上限同樣適用年利率24%的約束。
“如果此次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調整,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上限也將依此調整。”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對記者表示。
彭冰建議,對利率的管制可以是對消費借貸和商業借貸進行管制,而不是以民間借貸和正規金融機構進行區分,這樣的話相對來説會比較合理一些。
參照LPR設定上限是否可行?
有傳聞稱,最高法醖釀修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或將參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依據央行LPR報價的4倍修訂上限數值。
一時間,市場爭論焦點集中於“民間借貸合法利率是否應參照LPR設定”以及“如參照LPR,設定多少倍數為宜”。
有觀點認為,在LPR改革已取得重要成效的背景下,民間借貸利率參照LPR報價,是貸款利率市場化的選擇。
不過,一些專 家則對此存疑。
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文對記者表示,如果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並按照LPR的倍數進行限制,從監管角度、貨幣政策角度來看不太合適。“我們一直推動的是利率市場化改革,取消利率的上限、下限,讓市場自動發揮作用。從民間借貸角度看,金融監管部門沒有制定民間借貸利率的依據。”陳文説。
根據最高法院1991年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此後,央行在關於取締地下 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也嚴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內容之一是,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央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此次民間借貸最高合法利率參照LPR報價的4倍設定的傳聞依此而來。根據最新一期LPR報價,1年期品種報3.85%,以此測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則在15%左右。
關於這一測算數值,專 家認為並不靠譜。“利率市場化推行很多年,民間借貸利率可以設定上限,但上限的方式、限度、高低可以靈活,而不是以主觀想法去設定數字,而且設為LPR的幾倍並不是科學做法。”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商法研究室副主任趙磊説。
陳文認為,目前,一些銀行的信用卡、消費金融公司都超過了15%的利率限制,更何況是民間借貸。如果將民間借貸利率控制在15%以內,民間借貸市場可能就不復存在,反而會倒逼那些根本不指望尋求司法支持的、具有破壞性的民間借貸在暗地中發展起來。
陳文建議,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所依據的基準貸款利率應符合市場整體情況,倍數也應具有靈活性。不過,從司法角度看,利率的靈活性與法律規則的相對穩定,有時不能同時兼顧。
除了利率,法律規制重點還有哪些?
過去幾年,監管重拳整治暴力催收等互聯網金融領域市場亂象,也給一些惡意逃債的借款人提供了可乘之機。市場還擔憂,此舉會進一步導致逃廢債情況泛化。
多位專 家均認為,在前端加強金融供給的同時,監管也應注意平衡,在後端規範債務催收行業的法律定位。
“法律規制的重點應當是債務催討行為,而非利率。”繆因知認為,主張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一個動機是遏制高利貸產業化甚至涉黑化,但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不能減少借入方的需求,不能提高借入方的信用,自然也不會拉低利率的市場水平。
繆因知表示,要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需要多管齊下、綜合治理。
此外,根據地區經濟發展現狀、市場活躍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利率水平,也成為可參考建議之一。“應區分不同地區的利率水平,至少東部跟中西部的經濟活躍程度不同,利率水平也應該不同。全國統一標準肯定不合適。”彭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