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今年7月2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佈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日前,愛卡汽車獲悉,修訂後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現已對外公佈,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第五條提到,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
申請人是已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准入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是已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
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新能源汽車的,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
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符合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
另外,《規定》第七條提到,申請准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以及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產品相關標準。
經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
新版《規定》相比此前修改了哪些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為更好激發企業活力,降低企業准入門檻,刪除了第五條以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相關內容。
二、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企業連續兩年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特別公示。《准入規定》關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特別公示的要求應與其保持一致。
三、刪除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准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過渡期臨時條款主要適用於《准入規定》實施前已獲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遵守有關過渡性規定,目前過渡期已經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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