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威澤違規董事長於海收警示函 主辦券商為西部證券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9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3、14號)顯示,天津健威澤節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威澤或公司,872932)存在以下問題:

  2018年8月24日,健威澤為遼寧潔鎂科技有限公司、大石橋市坤橋化建有限公司、姚勉華、丁江提供擔保,擔保總額度6000萬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94%)。擔保前未履行審議程序,對外提供擔保情況未在臨時公告、2018年年報、2019年半年報中披露。2020年3-4月公司對上述擔保予以追認並進行了信息披露。

  2019年11月14日,你公司收到上述擔保引發訴訟的應訴通知書,涉訴金額2750萬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43%),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你公司於2020年3月18日對涉訴事項進行信息披露。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2年9月28日公佈實施,2013年12月26日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於海作為公司董事長,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違反了《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2013年修訂)第六十二條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健威澤及於海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健威澤成立於2012年1月13日,註冊資本5139.5萬人民幣,於海現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第一大股東為於海,持股比例50.45%。健威澤於2018年7月31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生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眾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報送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後果。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2013年修訂)第六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於海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14號

  於海:

  經查,2018年8月24日,天津健威澤節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威澤或公司)為遼寧潔鎂科技有限公司、大石橋市坤橋化建有限公司、姚勉華、丁江提供擔保,擔保總額度6000萬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94%)。擔保前未履行審議程序,對外提供擔保情況未在臨時公告、2018年年報、2019年半年報中披露。2020年3-4月公司對上述擔保予以追認並進行了信息披露。

  2019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上述擔保引發訴訟的應訴通知書,涉訴金額2750萬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43%),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公司於2020年3月18日對涉訴事項進行信息披露。

  健威澤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2年9月28日公佈實施,2013年12月26日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你作為公司董事長,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違反了《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現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你作為公司董事長,應強化對資本市場法律法規的學習,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確保公司對外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0年7月7日

  關於對天津健威澤節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13號

  天津健威澤節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如下問題:

  一、對外提供擔保,未履行事前審議程序,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2018年8月24日,你公司為遼寧潔鎂科技有限公司、大石橋市坤橋化建有限公司、姚勉華、丁江提供擔保,擔保總額度6000萬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94%)。擔保前未履行審議程序,對外提供擔保情況未在臨時公告、2018年年報、2019年半年報中披露。2020年3-4月你公司對上述擔保予以追認並進行了信息披露。

  二、重大訴訟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2019年11月14日,你公司收到上述擔保引發訴訟的應訴通知書,涉訴金額2750萬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43%),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你公司於2020年3月18日對涉訴事項進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2年9月28日公佈實施,2013年12月26日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現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應強化對資本市場法律法規的學習,加強公司內部控制管理,深入查找公司存在的問題,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對外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請於7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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