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1日電(記者彭揚 趙白執南)《中國證券報》1日刊發題為《資管新規過渡期延長至2021年底》的報道。文章稱,中國人民銀行7月31日消息,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部門審慎研究決定,延長《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過渡期至2021年底。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穩妥處置銀行理財投資的存量股票資產,避免以單純賣出的方式進行整改。推進金融市場發展,提升新產品接續能力,引導資管行業為資本市場提供長期穩定資金支持。
(小標題)實現政策效用最大化
對於過渡期延長1年的考慮,上述負責人表示,一是統籌穩增長與防風險的平衡。二是過渡期也不宜延長過多。將過渡期延長1年,可以鼓勵金融機構“跳起來摘桃子”,在對沖疫情影響的同時,推動金融機構早整改、早轉型。三是實現政策效用最大化。
該負責人介紹,為穩妥推進資管業務整改規範工作,對於2021年底前仍難以完全整改到位的個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説明原因並經金融管理部門同意後,進行個案處理,列明處置明細方案,逐月監測實施,並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此外,鼓勵採取新產品承接、市場化轉讓、合同變更、回表等多種方式有序處置存量資產。允許類信貸資產在符合信貸條件的情況下回表,並適當提高監管容忍度。已違約的類信貸資產回表後,可通過核銷、批量轉讓等方式進行處置。鼓勵通過市場化轉讓等多種方式處置股權類資產。穩妥處置銀行理財投資的存量股票資產,避免以單純賣出的方式進行整改。優化銀行資本補充工具發行環境,進一步增強金融機構資本實力。推進金融市場發展,提升新產品接續能力,引導資管行業為資本市場提供長期穩定資金支持。
(小標題)不涉及監管標準變動
該負責人表示,對於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務,或整改雖延至2021年底,但進度快於計劃,能提前完成整改任務的金融機構,在監管評級、宏觀審慎評估、資本補充工具發行和開展創新業務等方面給予適當激勵。對於未按計劃如期在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務的金融機構,除在監管評級、宏觀審慎評估、開展創新業務等方面採取懲罰措施外,視情采取監管談話、監管通報、下發監管函、暫停開展業務、提高存款保險費率等措施。對於個別機構弄虛作假或選擇性落實相關要求等行為,監管部門將採取監管處罰措施。
該負責人強調,此次過渡期延長的政策安排,綜合考慮了疫情衝擊、宏觀環境、市場影響、實體經濟融資等因素,是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作出的決定,堅持了資管新規治理金融亂象、規範健康發展的初心和底線,不涉及資管業務監管標準的變動和調整,並不意味着資管業務改革方向出現變化。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門將認真督促金融機構做好過渡期規範整改工作,推動資管業務持續健康發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