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記者王虎雲、張斯文)對於農業保險下一步如何改革,中國銀保監會副主席梁濤近日撰文稱,要加快農業保險經營條件管理政策落地,強化農險經營事中事後監管,暢通退出渠道,構建適度競爭的農險市場格局。同時,要完善農業保險條款和費率擬訂機制。
作為分配農險市場資源的手段,農業保險招投標規則仍需進一步規範。專家認為,當前存在招標層級低、評判標準不完善等缺陷,造成了不正當競爭。
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全國農業保險承保農作物超過270種,基本覆蓋常見農作物。備案扶貧專屬農業保險產品819個,較年初增加14個。此外,今年1-4月,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同比增長21.83%,已向960.86萬户次受災農户支付賠款147.82億元。農業保險在幫助受災地區恢復重建、保障農民財產安全等方面,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中國銀保監會已於近期發佈《關於進一步明確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的通知》,對於農險市場存在的一些經營亂象,從准入和退出機制等方面作出規定。不過,記者瞭解到,為促進農業保險規範發展,還需配套做好招標規則的完善,相關部門正在推進這一工作。
“這幾年農險招投標,存在的問題不少。”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庹國柱表示,在一些地方,由於經驗不足、考慮不周,採取的招投標辦法和制定的評判指標不盡完善,引發廣泛關注和爭議。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儁生認為,招標不規範造成了尋租和不正當競爭。各試點地區主要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農業保險的經辦主體。但招標規則存在缺陷,造成了尋租和不正當競爭。
“首先,招標的層次過低。一些試點地區在縣一級招標,農業保險市場準入掌握在縣級層面,缺乏有效約束。其次,招標的條件與對經辦主體的選擇標準不太客觀。對農業保險經辦機構的能力研究不足,沒有形成統一的基礎標準,使得招標易受人為操作、主觀偏好和自由裁量權的影響。”朱儁生表示,對經辦農業保險的主體數量也缺乏必要限制。
“招標最好由省級政府,至少由地市級政府統一組織。”庹國柱表示,縣、鄉級招標弊端較多,而大部分情況下監管難以到位。頻繁的招投標,特別是縣、鄉級招標,也是推動成本上升的重要原因。
朱儁生建議,農業保險管理部門加強對農業保險經辦機構能力的評估和研究,形成統一的基礎標準,避免招標中的人為操作。同時,根據試點地區種植面積的大小,合理確定經辦機構的數量。原則上,可以將每個縣的經辦機構限定在2家以內,促進經辦主體建設服務網絡,提高服務質量。最後,穩定市場主體經營期限。經辦期限至少不低於3-5年,試點期間,如無特殊原因,不更換經辦機構。
在庹國柱看來,農業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機構有必要早點拿出一個全國統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招投標計劃方案或者管理辦法,就農業保險招投標的原則、方式、方法做出規定,提供招標書範本,使各地的招投標有個依據。
此外,庹國柱建議相關部門能頒佈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動態考評制度,對中標公司的表現進行考核評價,促進公司經營的規範、有序、有效率,為下次招標的順利進行奠定良好的基礎,使各地政府有關部門和監管機構有個管理抓手,促進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和規章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