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税法授權事項9月1日與資源税法同步實施 我省資源税減免力度全國靠前
本報21日訊(記者)2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資源税法授權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我省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税法》授權事項。《決定》中規定的具體税率、計徵方式和減免税政策,將自2020年9月1日起與資源税法同步施行。
《決定》規定了全省資源税具體適用税率。對絕大多數礦種資源税税率做了平移,對少部分超出税法規定幅度或税率不合理的礦產品做了適當調整。主要包括:依法將石墨原礦資源税税率下調至12%,保持石墨選礦資源税税率按國家規定下限3%執行,拉開税率差距是為了促進我省石墨行業精深加工,延長產業鏈條;將我省原煤税率由國家規定幅度的下限2%,結合實際上調至4%,主要是為了保護煤炭這一不可再生能源,力求運用税收政策鼓勵煤炭精深加工,助力資源城市生態恢復和可持續發展;考慮我省地熱資源在供暖和生活用水等民生方面的應用較為普遍,將税率由每立方米3元,下調至每立方米2元。
《決定》明確了有關礦產品資源税計徵方式。對石灰石、礦泉水繼續實行從價計徵;對地熱、沙石、粘土繼續實行從量計徵;對天然滷水實行從價計徵。
《決定》出台了資源税減免政策。對礦產企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或者占上年資產總額50%以上的,給予企業恢復生產後5年內減半徵收資源税的政策;對共伴生礦、低品位礦減按50%徵收資源税,對尾礦免徵資源税。從全國範圍看,我省優惠政策處於優惠力度最大方陣,將對受災企業恢復生產、鼓勵資源充分利用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據悉,資源税自1994年開徵,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税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税種,該税種對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生態環境發揮積極作用。
2019年11月起,省財政廳、省税務局及相關部門在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預工委、省司法廳的指導下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開展專家論證和立法審查,按照國家税制總體平移要求,綜合考慮礦產資源節約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和優化營商環境等因素,提出《決定(草案)》,經省政府常務會、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