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民間借貸,既要保護也要規範

由 舒培榮 發佈於 財經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以2020年7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長期以來,民間借貸憑藉其形式靈活、手續簡便、融資快捷等特點滿足了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緩解了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民間借貸也出現了利率過高、範圍過寬、邊界模糊等新情況新問題。今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經濟和世界經濟產生巨大沖擊,我國很多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户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而融資成本過大是重要原因之一。

此次最高法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一方面,將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保持社會融資規模合理增長,持續增強市場主體的發展動力和活力;另一方面,將引導、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給民間借貸糾紛提供更為具體明確的裁判標準和救濟渠道,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

利率,聯結着借和貸。利率保護上限過高不僅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而且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但利率保護上限過低也可能會導致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使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因此,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此次最高法審慎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紅線,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還對“職業放貸人”、高利轉貸等羣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作出回應。明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這些規定,將有助於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和生活安寧。

民間借貸作為多層次信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既需要保護,也需要規範。面對當前複雜嚴峻的經濟形勢,最高法及時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紅線,將有力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這也必將為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