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和證監會聯合發佈《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於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處置有關事宜的通知》。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人民銀行將繼續會同相關部門,在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框架下,加快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債券市場風險防範和處置機制,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構建良好信用生態環境,維護債券市場穩定運行。《通知》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決策部署,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立健全債券市場風險防範及化解機制,促進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健康發展,現就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處置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底線思維原則。堅持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穩妥推進債券違約處置相關工作,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債券市場融資功能。
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尊重市場規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強化契約精神和法治意識,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處置債券違約問題。
各方盡職盡責原則。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自律規則和合同約定,切實履行義務,勤勉盡責,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投資者要提高風險識別意識和風險管理能力。
平等自願原則。債券違約處置各參與主體要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協商制定債券違約處置方案。
二、充分發揮受託管理人和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在債券違約處置中的核心作用
(一)建立健全受託管理人制度。債券發行人應當聘請受託管理人或履行同等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受託管理人),並在債券募集説明書等發行文件中明確受託管理人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及違反受託管理協議的責任等事項。鼓勵熟悉債券市場業務、具備良好風險處置經驗或法律專業能力的機構擔任受託管理人。
受託管理人可以根據債券募集文件、受託管理協議或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的授權,代表債券持有人申請處置抵質押物、申請財產保全、提起訴訟或仲裁、參與破產程序等。債券持有人為各類資產管理產品的,資產管理產品的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規定或資產管理文件的約定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訴訟、仲裁或參與破產程序。受託管理人應當根據規定、約定或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的授權,忠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切實保障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
受託管理人未能按照規定和約定勤勉盡責履行受託管理職責的,債券持有人會議可決定更換受託管理人。受託管理人因怠於履行職責給債券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應當配合受託管理人履行受託管理職責。
(二)完善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文件中約定債券持有人會議的表決事項、召集、召開、決議生效條件與決策程序、決議效力範圍等事項。債券持有人會議可以通過非現場形式召開。鼓勵按照債券持有人會議議案對債券持有人權益的影響程度,建立分層次表決機制,提高債券持有人會議決策效率。
三、強化發行人契約精神,嚴格履行各項合同義務
(三)積極履行清償責任。發行人要主動提高債務管理水平與流動性管理水平,積極通過資產處置、清收賬款、落實增信、引入戰略投資者等方式籌措償付資金,及時償付債券本金及利息。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怠於履行償債義務或通過財產轉移、關聯交易等方式逃廢債務,蓄意損害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
(四)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人等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要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重要信息,披露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發行人財務信息、違約事項、違約處置方案及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訴訟仲裁進展,提升信息披露質量,保障投資者知情權。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的,破產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持續披露破產程序進展和破產企業的重要信息,併為債券持有人查詢瞭解信息提供便利。信息披露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和決定、破產企業的財產狀況報告,債權人會議的相應議案和決議以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重要信息。
(五)積極參與債券違約處置。發行人要按照規定、約定參與債券持有人會議,配合受託管理人履行受託管理職責,提供受託管理所需要的材料、信息和相關情況,明確回應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
四、依法保障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
(六)充分利用集體行動機制參與債券違約處置。支持債券持有人積極通過債券持有人會議、受託管理人等集體行動機制,依法行使求償權。
(七)保障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發行人要公正、公平地對待當期債券項下全體債券持有人。發行人以會議、委員會等形式組織債券持有人商議債券違約處置方案的,要確保債券持有人公平參與的權利。受託管理人可以根據債券募集文件或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的授權,代表債券持有人出席債權人委員會會議並發表意見。
(八)在債券發行文件中明確違約處置機制。發行人、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及債券投資人要發揮主動性,不斷推動完善、細化債券約定條款。支持在債券募集文件中約定發行人違約後的處置機制,包括債券違約事件的範圍及救濟機制、債券發行文件條款修改、變更或豁免及持有人會議決議對發行人的約束安排等事項。債券發行文件中應當根據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和債券信用風險情況,設置適當的投資者保護條款,強化債券存續期間的投資者保護措施。
(九)提高信用風險識別能力。債券持有人要樹立風險自擔的意識,認真閲讀債券發行文件,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和內部風險管理體系,審慎進行投資決策,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
五、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提高處置效率
(十)發揮違約債券交易機制作用。支持各類債券市場參與主體通過合格交易平台參與違約債券轉讓活動,並由債券登記託管機構進行結算。鼓勵具有專業資產處置經驗的機構參與債券違約處置,促進市場有效出清。債券交易平台要加強違約債券相關信息的披露,防範道德風險。
(十一)豐富市場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市場參與主體在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前提下選擇合理的債券違約處置方式和方案。發行人與債券持有人雙方可以在平等協商、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債券置換、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並同時做好對相關債券違約處置的信息披露,將債券違約處置進展及結果真實、及時、完整地告知全體債券持有人。
(十二)完善金融基礎設施配套措施。債券登記託管機構要積極配合做好債券違約處置的登記託管服務。在符合監管機構要求的前提下協助提供債券持有人名冊,為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開及債券違約處置提供支持。
(十三)鼓勵提供多元化的債券報價或估值服務。鼓勵市場機構按照真實、可靠、公允的原則,為違約債券提供多元化的報價或估值服務,不斷完善違約債券價值評估方法,有效、準確、充分地反映債券內在價值,促進公司信用類債券的價格發現。
(十四)推動信用衍生品市場發展。充分發揮衍生品的信用風險管理功能,鼓勵市場機構參與信用衍生品交易,推動信用衍生品流動性提升,促進信用風險合理定價。
六、嚴格中介機構履職,強化中介機構問責
(十五)強化中介機構勤勉盡責。主承銷商、受託管理人、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要誠實守信、遵守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自律規則及相關協議約定,就債券違約處置涉及的相關事項出具專業意見或提供其他專業服務。
(十六)提高對存續期債券的信用風險評價和管理能力。主承銷商、受託管理人要依據相關監管要求或約定,加強對發行人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的監測和分析,密切關注發行人重大訴訟、重大資產重組、資產出售、資產查封、股權變更等可能對發行人償債能力產生影響的情況,做好債券違約的早發現、早識別和早處置。
(十七)建立利益衝突防範機制。主承銷商、受託管理人等參與債券違約處置的機構要做好利益衝突防範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的防火牆機制,制定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及業務流程。存在潛在利益衝突的,中介機構要及時採取措施並予以披露,可能嚴重影響投資者權益的,中介機構還要履行迴避義務。
(十八)提高信用評級的風險揭示能力。受評經濟主體債券違約後,信用評級機構要及時評估本機構所評其他債項的信用等級,並對受評經濟主體的可持續經營能力、融資及償債能力等情況進行持續跟蹤。信用評級機構要重視違約數據積累,不斷完善以違約率為核心的評級質量檢驗體系,提升評級技術體系預測的準確性,提高信用評級的前瞻性。信用評級機構要依法獨立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十九)強化擔保和增信機構履職責任。支持專業的擔保和債券信用增進機構為發行人提供信用支持。提供擔保和信用增進服務的機構要按照約定,及時落實增信措施,履行代償、流動性支持等擔保或增信責任。提供債券信用擔保或增信的機構要加強自身約束,維護市場秩序,杜絕“擔而不保”等行為。
七、加強監管協調,加大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力度
(二十)加強監管協調和信息共享。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將嚴格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各項要求,明確責任分工,對債券違約相關糾紛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加強協調配合和信息共享,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推動壓實各方責任,防範道德風險。
(二十一)推進債券市場統一執法。積極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證監會 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債券市場執法工作的意見》(銀髮〔2018〕296號),重點對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及相關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等各類違反證券法的行為進行查處,加強統一執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二)加大對惡意逃廢債行為懲戒力度。建立健全跨部門失信企業通報及懲戒機制,對蓄意損害債券投資者利益且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發行人,依法依規限制其市場融資。對惡意逃廢債的發行人及實際控制人和負有主要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關部門依法將其逃廢債信息納入徵信系統及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十三)完善市場自律管理。自律組織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市場機構的自律管理,不斷健全債券違約處置相關自律規則體系,推動組織各方加強協商,促進債券違約處置工作有序開展。
(二十四)加快培育市場合格機構投資者。推動完善債券市場投資者管理機制,加強市場投資者教育。擴大債券市場中長期資金來源,培育市場中長期機構投資者,推動形成風險偏好多元化的合格投資者羣體。
(二十五)本通知由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負責解釋。
(二十六)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證 監 會
2020年6月15日
附: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於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處置有關事宜的通知》答記者問
1.《通知》出台的背景及意義是什麼?
近年來我國債券違約事件有所增多,債券違約進入常態化階段。由於我國債券違約歷史還比較短,過程中暴露出處置效率不高、處置週期長等問題。為進一步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加強資本市場制度建設、防範化解風險,去年以來,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加快完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共同制定本《通知》。建立完善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提升違約處置效率,是防範化解債券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有效路徑之一,也是市場向縱深發展的必經之路。《通知》的發佈是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推動債券市場規則統一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有利於完善債券市場的基礎性制度,補齊市場發展短板,促進市場長遠健康發展。
2.《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違約處置的基本原則;二是建立健全受託管理人等投資者保護制度,充分發揮受託管理人和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在債券違約處置中的核心作用;三是明確違約處置各方的職責與義務,強化發行人契約精神,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明確中介機構責任;四是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提高處置效率;五是加強監管協調,加大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力度。
3.《通知》重點完善債券違約處置中的哪些方面?
一是明確債券違約處置的基本原則。堅持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各方盡職盡責原則和平等自願原則。
二是夯實債券募集文件等契約基礎。《通知》聚焦公司信用類債券的信用屬性,進一步強化和細化契約約束,明確債券募集等發行文件應當包含受託管理人責任義務、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違約處置機制等與投資者密切權益相關的重要事項,為風險的處置端口前移和違約後順暢處置提供基礎。
三是建立健全受託管理人、債券持有人制度。《通知》明確引入受託管理人制度,突出受託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同時鼓勵優化債券持有人會議機制,提高持有人會議效率,促進國內債券投資者保護制度與國際接軌。
四是豐富市場化違約處置機制。《通知》在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的前提下,探索為發行人和投資人搭建市場化處置平台,進一步豐富違約債券處置的手段和路徑。
五是強化債券違約的信息披露。充分發揮市場化約束機制作用,進一步強調發行人等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債券違約中的信息披露義務,完善破產階段的信息披露要求。
4.《通知》主要明確違約處置各方的哪些職責與義務?
第一,關於債券發行人。強化發行人的契約精神,明確發行人積極履行清償責任的義務,不得惡意逃廢債或蓄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關於債券持有人。堅持投資者權益保護與投資者風險意識提高並重。支持債券持有人充分利用集體行動機制維護合法權益,明確發行人要公平、公正對待債券持有人。
第三,關於中介機構。在強化中介機構勤勉盡責的基礎上,推動主承銷商或受託管理人提高對存續期債券的信用風險評價和管理能力,明確建立中介機構利益衝突防範機制,提高信用評級機構的風險揭示能力,強化擔保、增信機構的履職責任。
第四,關於監管機構。加強監管協調和信息共享,推進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加大對惡意逃廢債行為的懲戒力度,推動完善市場自律管理,加快培育市場合格機構投資者。
5.能否介紹下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在債券違約處置方面已經開展的工作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2019年以來,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積極發揮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作用,加快完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一是推出到期違約債券轉讓機制,提高違約處置的透明度,促進市場對信用風險合理定價。二是積極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債券違約處置的司法文件,暢通違約債券司法救濟渠道。三是加強監管協調,實施債券市場統一執法,推動跨市場執法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四是指導市場自律組織出台債券違約處置相關自律指引,細化投資者保護安排。五是豐富市場化處置手段,綜合利用多種市場化工具依法有序開展處置工作。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繼續會同相關部門,在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框架下,加快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債券市場風險防範和處置機制,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構建良好信用生態環境,維護債券市場穩定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