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門發佈《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門發佈《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公告〔2020〕第5號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要求,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現予發佈,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 監 會

外 匯 局

2020年7月3日


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強化投資者保護,促進直接融資健康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現就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認定製定本規則:

一、本規則所稱的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是指依法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證券,主要包括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國際機構債券、同業存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票據、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固定收益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等。

二、其他債權類資產被認定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記建檔或招標方式非公開發行,發行與存續期間有2個(含)以上合格投資者,以票面金額或其整數倍作為最小交易單位,具有標準化的交易合同文本。

(二)信息披露充分。發行文件對信息披露方式、內容、頻率等具體安排有明確約定,信息披露責任主體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發行文件中明確發行人有義務通過提供現金或金融工具等償付投資者,或明確以破產隔離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償付投資者,並至少包含發行金額、票面金額、發行價格或利率確定方式、期限、發行方式、承銷方式等要素。

(三)集中登記,獨立託管。在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債券市場登記託管機構集中登記、獨立託管。

(四)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採用詢價、雙邊報價、競價撮合等交易方式,有做市機構、承銷商等積極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務。買賣雙方優先依據近期成交價格或做市機構、承銷商報價確定交易價格。若該資產無近期成交價格或報價,可參考其他第三方估值。提供估值服務的其他第三方估值機構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能夠有效處理利益衝突,同時通過合理的質量控制手段確保估值質量,並公開估值方法、估值流程,確保估值透明。

(五)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為其提供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服務的機構,已納入銀行間、交易所債券市場基礎設施統籌監管,按照分層有序、有機互補、服務多元的原則與債券市場其他基礎設施協調配合,相關業務遵循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統一規範安排。

三、符合本規則第二條第五項所列相關要求的機構,可向人民銀行提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申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則第二條所列條件及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四、不符合本規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所列條件的債權類資產,為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但存款(包括大額存單)以及債券逆回購、同業拆借等形成的資產除外。

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財直接融資工具,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貸資產流轉和收益權轉讓相關產品,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債權融資計劃,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憑證,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以及其他未同時符合本規則第二條所列條件的為單一企業提供債權融資的各類金融產品,是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未被納入本規則發佈前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統計範圍的資產,在《指導意見》過渡期內,可豁免《指導意見》關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過渡期結束後尚在存續期內的,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五、本規則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指導意見》及本規則相關要求不一致的,以《指導意見》和本規則為準。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2020年7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了《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以下簡稱《認定規則》)。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認定規則》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Q:制訂出台《認定規則》的背景是什麼?

A: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具體認定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有關要求,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制定了《認定規則》,明確標債資產和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下簡稱“非標資產”)的界限、認定標準及監管安排,引導市場規範發展。

Q:《認定規則》的起草思路是什麼?

A:第一,堅持法治化原則,根據《指導意見》對標債資產給出的較為寬泛的定義,從歷史經驗和市場實踐出發,確定了除現有依法公開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固定收益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外,其他標債資產應明確為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的私募債券的基本思路,並借鑑國內外私募債券發展經驗,在《指導意見》框架下對五項標債資產認定標準進行細化。

第二,儘量避免由於標債資產認定造成市場大幅波動,是否進行標債資產認定充分尊重相關市場參與者及基礎設施機構意願,並規定在過渡期內保持對存量資產的監管要求不變,推動市場平穩過渡,有效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

Q:公開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如何?

A:經國務院批准,《認定規則》於2019年10月12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為期一個月。徵求意見過程中,社會各界給予了廣泛關注。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對各方反饋意見進行了反覆研究,充分採納其中合理意見,對相關條款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在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下簡稱“標債資產”)的信息披露標準方面,《認定規則》明確“發行文件對信息披露方式、內容、頻率等具體安排有明確約定”,避免對發行文件簽署方產生額外影響。《認定規則》還明確,“發行文件中明確發行人有義務通過提供現金或金融工具等償付投資者,或明確以破產隔離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償付投資者”,以避免資產支持證券的償付依賴發行人主體信用的歧義。

在標債資產的定價與流動性機制標準方面,《認定規則》明確“買賣雙方優先依據近期成交價格或做市機構、承銷商報價確定交易價格。若該資產無近期成交價格或報價,可參考其他第三方估值”,進一步支持應用第三方估值。

Q:標債資產認定的範圍是怎樣的?具體如何操作?

A:《認定規則》充分考慮市場需要,為各類債權類資產提供了明確的標債資產認定路徑,提升債券市場的普惠性和包容性。具體看,《認定規則》第一條已明確為標債資產的各類債權類資產,無需進行標債資產認定;《認定規則》發佈後新增的其他各類債權類資產,均可按相關程序進行標債資產認定;若通過標債資產認定,資管產品可投資該類標債資產以置換存量的非標資產。

《認定規則》充分考慮標債資產認定的可操作性。為債權類資產提供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服務的基礎設施機構(如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有限公司、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有限公司、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據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作為申請主體,向人民銀行提出標債資產認定申請。

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根據《認定規則》第二條所列條件及有關規定對相關債權類資產進行認定。後續,人民銀行將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動態公佈通過認定的債權類資產名單。

Q:如何理解交易市場與申請標債資產認定的基礎設施機構的關係?

A:《指導意見》中明確的五項具體條件中包括了“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其中,交易市場是一個綜合性、包容性的概念,是由各類金融基礎設施、參與者以及金融產品工具等共同組成的集合。

具體來説,如果某類債權類資產通過標債資產認定,提出申請的基礎設施機構將成為銀行間、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與債券市場其他基礎設施協調配合,相關業務也需要遵循債券市場的法規制度。

Q:如何理解《認定規則》中的過渡期安排?

A:在《指導意見》過渡期內,對於《認定規則》發佈前存量的“未被納入本規則發佈前金融監管部門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統計範圍的資產”,可豁免非標資產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對於發佈後新增的,不予豁免。

Q:市場機構關注的部分資產,如銀行間、交易所債券市場中的政金債、鐵道債、中央匯金債、熊貓債、永續債、可轉債等品種,以及固定收益類公募資管產品是否屬於標債資產?

A:《認定規則》將標債資產定義為“依法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證券”,並列舉了部分標債資產。市場機構關注的部分債權類資產,如在銀行間、交易所債券市場交易的政金債、鐵道債、中央匯金債、熊貓債等品種,屬於《認定規則》中所列固定收益證券的細分品種,屬於標債資產;對永續債、可轉債,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發行機構會計歸屬等明確其資產屬性為債權的,屬於標債資產,資產屬性不屬於債權的,維持現行監管要求不變,且不按照《指導意見》有關非標資產監管要求處理。

此外,考慮到其他固定收益類公募資管產品在投資範圍、信息披露、估值方式規範性等方面,與固定收益類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認定規則》僅將後者納入標債資產,這也與《指導意見》精神保持了一致。

Q:如何理解《認定規則》中的非標資產除外類別?

A:《認定規則》將非標資產界定為不符合前三條所列條件的債權類資產,但“存款(包括大額存單)以及債券逆回購、同業拆借等形成的資產”除外,主要考慮是:

上述資產既不符合標債資產認定標準,也不符合原先非標資產特徵,不宜簡單列為標債資產或非標資產。鑑於金融監管部門對這類資產已有較為系統、嚴格的監管規定,並且這類資產也不是《指導意見》規範的主要目標,故納入非標資產除外類別,維持現行監管要求不變,不按照《指導意見》有關非標資產監管要求處理。

後續,除上述已明確為除外類別的資產之外,其他債權類資產若不符合標債資產的五項具體認定標準,均應屬於非標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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