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7月17日,廣東證監局披露對廣東雪萊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柴國生、柴華、張桃華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廣東證監局發現其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未披露雪萊特實際控制人可能發生較大變化的情況。
2018年8月,柴國生分別與深圳前海聯合創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創富)、深圳市盛世共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世共贏)、方某玲、王某莉(以下統稱股權受讓方)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遠期交割協議》等文件,約定柴國生以協議轉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分別向上述股權受讓方轉讓雪萊特13.62%、4.44%、2.74%和4%的股份。為保證股權受讓方在過渡期內行使表決權,柴國生與股權受讓方分別簽署了《表決權委託協議》,約定自2018年8月起將擬轉讓股份的表決權委託給股份受讓方行使,相關表決權委託為全權委託,委託期間截至《股份轉讓協議》或《遠期交割協議》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柴國生在簽署上述協議後,未及時告知上市公司並配合履行相關披露義務,雪萊特在知悉柴國生與相關股份受讓方簽署上述協議事項後,未披露協議簽署和實際履行等情況。柴國生和雪萊特的相關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等有關規定。
二、柴國生違反維持雪萊特控制權的公開承諾。2018年5月,雪萊特發行股票及支付現金購買深圳市卓譽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權並募集配套資金。柴國生作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本次資產重組中承諾“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60個月內,不會主動放棄雪萊特控制權及與之相關的董事會人選提名權和股東大會表決權,也不會主動協助任何其他方謀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權”。2018年8月,柴國生與聯合創富等股權受讓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違反了上述公開承諾。柴國生的相關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五條的規定。
柴國生作為雪萊特時任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股權轉讓方,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等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柴華作為公司總裁,張桃華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上述第一個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雪萊特、柴國生、柴華、張桃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深圳前海聯合創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8月與廣東雪萊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雪萊特)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柴某生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表決權委託協議》等文件,該公司擬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分批受讓柴某生持有的1.06億股雪萊特股票,佔簽署協議時雪萊特總股本的13.62%,同時雙方約定自2018年8月起柴某生將上述擬轉讓股份的表決權委託給你公司行使,委託期間為截至相關協議履行完畢之日止。
但公司未對上述股份權益變動事項履行報告、公告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等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第七十五條等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文/新浪財經 郝顯)
責任編輯:王勇